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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中的无单放货是什么意思?有什么风险?
2025-09-09 09:10 作者:百运网

  在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Delivery Withou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简称 D/W/O B/L) 指的是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货代)在未收到并核验 正本海运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 OBL) 的情况下,就将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收货人的行为。

  要理解这一概念,需先明确正本提单的核心属性:它不仅是货物的 “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运输合同”(明确承运人与货主的权利义务),更是 “物权凭证” —— 谁持有正本提单,谁就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提货权。而无单放货本质上是打破了 “凭正本提单提货” 的海运惯例,绕开了物权凭证的核验环节。

国际海运,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主要风险

  无单放货的风险主要集中在 货主(尤其是卖方) 身上,部分情况下也会波及承运人,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货主(卖方)面临 “钱货两空” 的核心风险

  这是无单放货最致命的后果。在国际贸易中,多数交易依赖 “正本提单结算”(如信用证 L/C、付款交单 D/P 模式):卖方需将正本提单交给银行或买方,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拿到提单提货。若承运人无单放货,买方无需付款即可直接取走货物,而卖方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无正本提单无法向承运人追责提货),且可能因未收到货款导致资金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合同违约(如无法向买方交付 “货权”)的额外风险。

  例如:中国卖方通过 D/P 方式向中东买方出口货物,若目的港承运人未核验正本提单就放货,买方拿到货物后可能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卖方最终既收不到货款,也无法追回货物。

  2. 货物归属纠纷与法律追责风险

  由于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若存在 “多份正本提单流转”(如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分别在卖方、银行、货代手中),无单放货可能导致 “一货多放” 或 “错误放货”—— 比如将货物交给了无提单的第三方,而非真正持有正本提单的合法收货人。此时,合法收货人(如持有提单的银行或新买家)可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失,而承运人可能反过来要求货主(卖方)承担责任(若货主曾向承运人出具 “无单放货保函”),最终引发多方法律诉讼,耗时耗力且成本极高。

  3. 承运人(船公司 / 货代)的合规与赔偿风险

  对承运人而言,无单放货本身违反了《海商法》(如中国《海商法》第 71 条明确规定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及国际海运惯例。一旦发生纠纷,承运人需对合法提单持有人(如收货人、银行)承担 全额赔偿责任,包括货物价值、运费、关税及其他相关损失(如滞港费、违约金)。即使承运人是因货主出具的 “无单放货保函” 而放货,也无法完全免除对第三方的责任 —— 保函仅约束承运人与货主,不能对抗合法提单持有人,承运人赔偿后需再向货主追偿,过程中可能面临货主无力赔偿的风险。

  4. 目的港清关与后续流程受阻风险

  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对 “提货凭证” 有严格要求,正本提单是清关的必要文件之一。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收货人可能因缺少正本提单无法完成清关,导致货物滞留在码头或海关监管区,产生高额的滞港费、仓储费、滞报金;若长期无法清关,货物甚至可能被海关拍卖或销毁,进一步扩大货主与收货人的损失。

  补充:无单放货的常见场景(需警惕)

  虽然无单放货风险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因特殊情况发生,货主需特别留意以下场景:

  目的港 “电放提单” 操作失误: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虽无需正本,但需承运人收到货主的 “电放指令” 后才可放货,若因指令传递错误、货代操作失误导致提前放货,仍属于无单放货;

  近洋航线 “提单晚于货物到港”:如中国至日本、韩国的近洋海运(时效 3-7 天),正本提单因邮寄耗时(通常 1-2 周)可能晚于货物到港,部分收货人为尽快提货会要求承运人 “无单放货”,此时需通过正规的 “担保提货”(如银行保函)操作,而非直接无单放货;

  买方恶意要求无单放货:部分买方会以 “资金紧张”“清关急需” 为由,说服卖方或承运人无单放货,实则意图逃避付款义务。

  综上,无论是货主、承运人还是货代,均需严格遵循 “凭正本提单提货” 的惯例,避免因操作疏忽或侥幸心理引发无单放货风险,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海运保险、留存操作凭证(如保函、电放指令)等方式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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