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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中的“无单放货”是什么情况(如何通过操作避免此类风险)
2025-11-01 10:00 作者:百运网

  国际海运中的 “无单放货”,指承运人(船公司或货代)未收到正本海运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情况,可能导致卖方 “货款两空”。通过规范单据管理、明确责任约定等操作,可有效规避此类风险。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单放货” 的常见情况

  承运人违规操作:部分目的港(如中东、南美部分港口)的承运人受当地政策或市场惯例影响,可能在未验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尤其针对长期合作的收货人,存在 “凭保函放货” 的违规行为。

  单据流转延误导致的被动放货:货物到港后,正本提单因邮寄、背书等流程延误(如跨洋邮寄需 7-10 天),收货人以 “避免滞港费” 为由,向承运人提交保函申请先提货,部分承运人会默许此类操作。

  货代或代理越权放货:若卖方通过无资质的货代订舱,货代可能利用其掌握的订舱信息,伪造放货指令或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尤其在 FOB 术语下,买方指定的货代更易出现此类风险。

  目的港政策特殊要求:少数国家(如美国)采用 “记名提单” 模式,当地法律允许承运人在确认收货人身份后,无需正本提单即可放货,若卖方未提前了解政策,易陷入被动。

国际海运,无单放货

  二、通过操作避免 “无单放货” 风险的方法

  选择合规且信誉良好的承运人:优先选择全球知名船公司(如马士基、中远海运)或有长期合作记录的货代,避免使用无资质、口碑差的小型货代。签约前可通过 “中国海事服务网” 查询承运人是否有无单放货的违规记录,从源头降低风险。

  规范提单类型与背书流程:

  避免使用 “记名提单”,优先选择 “指示提单”(如 “凭托运人指示”),此类提单需经卖方背书后才能转让,收货人无法单独提货。

  若使用 FOB 术语,需明确要求买方指定的货代出具 “船公司提单”(而非货代提单),因船公司的合规性更强,无单放货的概率更低;同时要求货代在提单上注明 “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的条款。

  控制单据流转节奏,避免被动:

  货物装船后,及时跟踪正本提单的签发与邮寄进度,确保提单在货物到港前 1-2 天送达买方(或银行),避免 “货先到单后到” 的情况。

  若采用信用证结算,严格要求银行在 “收到买方付款” 后再释放正本提单,通过银行把控单据流转,防止买方未付款就获取提单提货。

  明确合同与保函条款: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 “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并将此条款纳入与承运人(或货代)的订舱协议,明确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货值 + 运费 + 利息)。

  若收货人因紧急情况申请 “凭保函提货”,卖方需要求收货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 “提货保函”,而非企业自行出具的保函,银行保函的担保效力更强,可在发生无单放货时通过银行追责。

  提前了解目的港政策,做好风险预判:发货前通过目的港代理或当地海关官网,查询当地是否有 “无单放货” 的特殊政策(如美国的记名提单放货规则)。若目的港政策特殊,可调整贸易术语(如从 FOB 改为 CIF,由卖方控制承运人),或要求买方预付部分货款(如 30% 预付款),降低资金风险。

  实时跟踪货物动态,及时干预异常:通过船公司官网或物流跟踪平台,实时监控货物的到港时间、提货状态。若发现货物到港后 7 天内仍未显示 “已提货”,或收货人以 “单据未到” 为由拖延,立即联系承运人确认是否有放货计划,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向海事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冻结货物放行权限。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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