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遭遇无单放货时,扣货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手段,同时明确承运人责任有助于确定赔偿主体和范围。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分享扣货法律流程及承运人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扣货法律流程
提交扣船申请:海事请求权人需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扣船申请,同时提供能证明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提单、理货报告、海事报告、货损通知书等,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或相关债权,以及无单放货事实的存在。
法院审查与批准: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认真审查。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将批准申请并及时裁定扣船。同时,法院可能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执行扣船:法院裁定扣船后,会依法采取措施对船舶或货物进行扣押,限制其移动或处置。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通常是承运人或相关责任方)若能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可后,可能会解除扣押命令。这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承运人责任界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此外,因无单放货导致的利息损失、额外的仓储费等合理损失,承运人通常也需承担。
举证责任: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正本提单持有人初步证明货物已被无单放行,如提供集装箱空箱返回堆场等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承运人。承运人需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处于其控制之下,或其放货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对于出口至美国的货物,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的规定,承运人凭核实收货人身份即可放货,无须承担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除非提单正面明确约定适用其他法律或管辖规则。另外,若目的港国家法律规定货物由港务局和海关直接交付,承运人可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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