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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无单放货”狙击战(FOB条款下3层防火墙搭建术)
2025-08-07 17:58 作者:百运网

  在 FOB 条款下,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对运输环节的掌控力较弱,容易面临无单放货的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可以从货代管控、提单管理、合同条款优化以及保险保障等方面搭建 3 层防火墙,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层防火墙:严格货代资质审核

  核查备案信息:2025 年起中国货代协会推行 “货代资质区块链备案”,企业可通过商务部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或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货代的无船承运人备案证明(NVOCC 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审查关联关系:利用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核查货代与买方是否存在股权关联或其他特殊关系,警惕 “影子货代”,防止货代与买方勾结进行无单放货。

国际海运,无单放货

  要求提供保函:要求货代出具银行保函,承诺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货值一定比例(如 120%)的赔偿,并在合同中约定保函有效期覆盖货物到港后 60 天,以增强货代的责任意识。

  第二层防火墙:强化提单管理

  选择合适提单类型:避免使用记名提单,因为在允许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国家(如美国),即使卖方手握正本提单,也无法阻止买方提货。应改用指示提单(To Order),待收到全款后再进行背书转让,从而控制货权。

  确保托运人正确:确保提单上的托运人(Shipper)为卖方自身,这样卖方才能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拥有一定的控制权,防止货代直接向买方放货。

  规范收货人填写:约定提单收货人栏采用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凭开证行指示)的形式,通过银行来控制货权,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或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银行才会指示承运人放货。

  第三层防火墙:优化合同条款与保险保障

  明确放货权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港后 3 个工作日内,买方未提供正本提单则自动转为 DAP(目的地交货)条款,卖方有权处置货物,以此来约束买方及时提货并提供正本提单。

  嵌入数字化追踪条款:合同中嵌入物流区块链溯源条款,要求货代实时上传货物位置数据至卖方指定平台,使卖方能够随时掌握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构建双保险防护体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覆盖买方拒收、拖欠风险,并选择附加 “无单放货特别保障” 扩展条款;同时投保物流责任险,如平安物流 “货代无忧险”,涵盖无单放货导致的货款损失,通过保险来转移部分风险。

  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采用 “中国法院管辖 + 目的港仲裁 +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 三位一体的争议解决架构,明确违约金设置参数,以便在发生无单放货纠纷时,能够通过有利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保障卖方的权益。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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