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货物破损、丢失的理赔分向承运人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两条路径,关键是 “及时取证、明确责任、按规定时限提交材料”。
向承运人索赔(适用于承运人责任,如船舶不适航、操作不当等)
时限:提货后,对明显货损在3 日内、不明显货损在15 日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交书面索赔通知(附证据)。
证据要求:提单正本 / 复印件、装箱单、商业发票;货物残损单(双方签字)、现场多角度照片 / 视频(含集装箱号、封条状态、受损部位与程度);第三方检验报告(如 SGS/BV),说明货损原因与程度;海事报告 / 事故证明(如适用)。
赔偿依据:按《海商法》,货物灭失按装船时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损坏按受损前后价值差额或修复费用计算。承运人有责任限制(如每件不超约 666.67 SDR,整柜通常不超约 4.2 万 SDR),具体依提单条款与责任认定。

向保险公司索赔(适用于已投保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时限:自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起算2 年内提交索赔申请。
证据要求:保险单正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货物残损单、第三方检验报告;海事报告 / 事故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方的索赔函及相关记录;索赔清单与损失明细。若涉及追偿,需签署权益转让书。
赔偿依据:按保险条款与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全损按保额;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比例)赔付,通常不超过保险金额,可能有免赔率(如 5%、10%),依保单约定。
操作要点与建议
第一时间取证:提货时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搬运,拍摄多角度高清照片 / 视频(含集装箱号、封条、受损细节),并要求承运人或港方共同查验、签署货物残损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正式报告。
双轨并行:既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保留追责权利;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材料,便于保险公司后续代位追偿。
注意时限:向承运人索赔时效短(3 日 / 15 日通知,1 年时效),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效长(2 年),但均需尽早启动以避免逾期。
保留单证与沟通记录:妥善保存提单、保险单、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往来邮件 / 短信 / 电话录音等,作为理赔与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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