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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中“目的港机场杂费”有哪些?由谁承担
2025-09-16 09:25 作者:百运网

  在国际空运中,“目的港机场杂费” 是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为完成卸货、仓储、清关准备等环节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统称,其项目和承担方需结合贸易条款、运输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核心常规费用和特殊场景费用两类。

  一、常见的目的港机场杂费项目

  卸货与理货费

  货物从飞机货舱卸至机场货运站(如航空公司指定的货运中心、保税仓库)后,需进行拆板、分拣、核对货物件数 / 重量的操作,由此产生的人工、设备使用费用,即卸货理货费。部分机场会将此费用整合为 “机场操作费(APC)” 或 “货运站处理费(CTF)”,具体名称因目的港所在国家 / 地区而异。

国际空运,目的港机场杂费

  仓储保管费

  货物到港后,若未及时清关或提货(通常航空公司会提供 3-7 天的 “免费仓储期”,具体时长需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超过免费期后,机场或货运站会按天收取仓储费。费用计算通常基于货物的体积(立方米)或重量(公斤),部分大件、特殊货物(如冷藏货)可能按特殊标准计费,且仓储时间越长,单日费用可能递增(如首周按基础价,第二周起加价 50%)。

  文件与行政费

  目的港清关前,需向航空公司或货运站提交相关文件(如航空运单副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并完成货物信息录入、海关系统申报前置审核等行政流程,由此产生的 “文件处理费”“信息录入费”“行政服务费” 等均属于此类。例如,部分欧洲机场会收取 “海关申报辅助费”,用于协助货主对接当地海关系统,确保申报信息合规。

  特殊货物处理费

  若货物属于特殊品类,需额外操作或符合特定监管要求,会产生专项费用:

  冷藏 / 冷冻货:需接入机场冷链仓库的电力、温控设备,产生 “冷链保管费”“温度监控费”;

  危险品(如锂电池、化工品):需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定进行单独存储、安全检查,收取 “危险品处理费”“安全查验费”;

  超大 / 超重货(如机械配件、大型设备):需使用叉车、起重机等特殊设备装卸,产生 “大件货物操作费”“超重附加费”。

  二、目的港机场杂费的承担方

  费用承担主体并非固定,核心取决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INCOTERMS 2020) ,其次是货主与货代 / 承运人的额外约定,常见场景如下:

  由卖方(发货人)承担的情况

  若贸易条款为 “DDP(完税后交货)” 或 “DDU(未完税交货)”,卖方需负责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最终地点,因此目的港机场的所有杂费(包括卸货、仓储、文件费等)均由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完成清关并交付买方。

  例如:中国卖方与德国买方约定 DDP 汉堡,卖方需提前与目的港代理确认机场杂费明细,将其纳入总成本,避免因费用遗漏导致买方拒收。

  由买方(收货人)承担的情况

  若贸易条款为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 或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卖方的责任仅至货物装上出发港飞机(FOB)或运抵目的港机场(CFR/CIF),目的港的机场杂费(如卸货、仓储、文件费)均由买方承担。

  需注意:CIF 条款下卖方虽承担运费和保险费,但不包含目的港的本地杂费,买方需提前与目的港代理沟通,避免货物到港后因未及时缴费导致滞港。

  特殊约定下的分担情况

  若买卖双方未采用标准贸易条款,或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费用分担(如 “卖方承担卸货费,买方承担仓储及清关相关杂费”),则按约定执行。此外,若因货代或承运人操作失误(如错发目的港、延迟通知到港信息)导致额外杂费(如超期仓储费),货主可凭证据(如到港通知记录、操作失误证明)向责任方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费用。

  三、避免费用争议的关键建议

  签订贸易合同时,明确约定 “目的港杂费的承担范围”,避免仅用笼统条款(如 “买方负责清关”),需细化到 “卸货费、仓储费、文件费是否包含在内”;

  委托货代时,要求其提供 “目的港杂费预估明细”(尤其是小众机场或偏远地区),并确认是否存在 “隐性附加费”(如紧急提货费、节假日操作费);

  货物到港前,买方需主动联系目的港机场货运站或清关代理,确认免费仓储期、费用结算方式,避免超期产生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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