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当下,货物运输节奏不断加快,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因能有效解决 “货到单未到” 难题,加速货物流转,被越来越多进出口企业采用。然而,这一便利背后潜藏着诸多风险,尤其在中东、南美等部分国家,因独特的贸易政策、复杂的商业环境,使得电放提单使用过程中货权失控风险急剧攀升,企业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接下来,百运网将深度剖析该区域典型案例,构建风险矩阵,为企业提供精准防控策略。
一、电放提单运作逻辑与风险根源
电放提单本质上是传统提单的电子化衍生形式。其操作流程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承运人接受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转而以电讯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允许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或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这种模式跳过了正本提单流转环节,大大提升了提货效率。但也正因如此,托运人提前放弃了货物控制权,一旦交易链条上出现信用危机、操作失误或受目的国特殊政策影响,货权极易失控,引发严重损失。
二、中东地区:贸易制裁与信用风险交织下的困境
(一)沙特案例:银行制裁引发货款截留与货权旁落
江苏南通一家主营家纺出口的 A 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结识沙特买方 B 公司,双方于 2020 年开启贸易合作,约定以 DP(付款交单)见提单复印件付款,贸易术语为 FOB,承运人选任由买方指定。同年 10 月,A 公司分两票出运货物,总货值 6 万多美元。首票 3 万多美元货物顺利收款,第二票 2.9 万美元货物却遭遇波折。付款时,中国银行告知 A 公司,该笔货款汇出行在制裁名单上,且付款人和购买人不一致(买方出于避税安排,部分货款从公司账户汇出,部分从个人账户汇出),要求 A 公司补充大量材料,否则货款将被退回。A 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银行要求,货款最终被退回。此时,A 公司轻信买方 “货款退回即重新支付” 的承诺,在未收到重新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按合同电放了提单。而买方在货物到手后,却迟迟未重新安排付款,A 公司货款追讨无果,陷入困境。
(二)风险矩阵分析
信用风险:在 DP 结算方式下,买方信用状况至关重要。本案例中,沙特买方 B 公司在货款退回后,未履行重新付款承诺,恶意拖欠货款,严重损害了 A 公司利益。这反映出在中东地区贸易中,企业对买方信用评估不足,仅凭过往少量交易记录或口头承诺便贸然开展业务、实施电放,极易陷入信用陷阱。
政策风险:中东地区因复杂地缘政治局势,常受各类国际制裁影响,银行结算渠道稳定性差。企业若对贸易对象所在国家银行是否在制裁名单缺乏前期排查,未在合同中约定应对此类政策变动的条款,一旦货款因制裁受阻,电放提单后便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钱货尽失。
操作风险:A 公司在银行明确告知货款存在问题、面临退回风险时,未坚守 “款到放单” 原则,盲目相信买方,过早电放提单,自身操作流程存在重大失误,直接导致货权失控,凸显企业在电放操作决策环节缺乏严谨风控机制。
三、南美地区:政策导向与货代乱象催生的货权危机
(一)巴西案例:海关新规与货代失职引发的无单放货
2018 年 10 月,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奥钠环球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将一批价值 77539.43 美元的织物从中国宁波海运至巴西 Navegantes,国外买家预付 17970 美元后,剩余 59569.43 美元未付。奥钠公司签发了 House BL,载明托运人为雪瑞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国外买方 BELL 公司。货物实际由阳明海运承运,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实际承运人签发 Ocean BL,奥钠公司持有该正本 Ocean BL。2019 年 2 月 4 日货物抵达目的港,2 月 8 日在未收回正本提单情况下,货物被收货人提走。雪瑞公司起诉奥钠公司,要求其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损失。奥钠公司辩称,货物是依照巴西法律规定交付给港口当局后,在海关监管仓库被放货,其及实际承运人并未同意或协助放货,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奥钠公司无需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雪瑞公司货款追讨失败。
(二)风险矩阵分析
政策风险:巴西财政部于 2013 年修改法令,规定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清关流程变为进口方或货代拿正本提单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到海关清关,清关完毕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这一政策变革使承运人对货物控制权削弱,企业在电放提单或正常提单流转情况下,都面临货物被无单放行风险,而巴西海关简化清关程序、提高效率的政策导向,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出口商货权保障。
货代风险:本案中货代奥钠公司虽持有 Ocean BL,但未能有效管控货物交付环节,在目的港货物被提走时,无法履行保障托运人货权责任。南美地区货代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部分货代受利益驱使与进口商勾结,违规操作放货;或因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对目的港政策变动应对不力,导致出口商货物损失。企业若选择资质不佳、信誉不良货代合作,采用电放提单时,货权安全将大打折扣。
法律风险:在涉及电放提单与无单放货纠纷时,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差异巨大。南美部分国家法律对承运人责任界定模糊,倾向保护本国进口商利益,出口企业在当地维权难度高、成本大。如本案雪瑞公司即便通过法律诉讼维权,也因目的国法律对承运人免责情形的规定,最终败诉,凸显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对目的国法律了解不足、缺乏法律风险应对预案的弊端。
四、风险防控策略构建
(一)信用评估前置
建立专业信用评估团队或借助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中东、南美地区潜在贸易伙伴进行全面背景调查,涵盖财务状况、经营历史、过往贸易纠纷记录等维度,根据评估结果设定交易额度、结算方式与放货条件,对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坚决避免采用电放提单。
(二)合同条款细化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电放提单适用条件、付款时间节点、目的港提货流程等关键条款,针对中东地区银行制裁风险,约定若因政策原因导致货款支付受阻,买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支付银行或提供其他有效支付方式,否则卖方有权收回货物;针对南美地区政策变动,规定若目的港政策调整影响货权,买方应承担额外担保责任或提前支付全部货款。
(三)货代资质审查
选择在中东、南美地区有丰富操作经验、信誉良好、具备 NVOCC(无船承运人)资质的货代合作,定期对货代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性进行考核评估,签订详细货代服务协议,明确货代在电放提单操作中保障货权、及时传递货物信息、应对目的港突发情况等责任义务,一旦货代失职导致货权受损,可依据协议追责。
(四)法律风险预警
聘请熟悉国际贸易与中东、南美地区法律的专业律师,定期开展法律培训,让业务人员了解目的国最新法规政策变动对电放提单操作影响;在重大交易前,咨询律师意见,制定法律风险应对预案,一旦出现货权纠纷,能迅速启动预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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