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宣布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发布对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若因滞销、退货等原因需要原状退运进境,并且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退运的商品(不包括食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也将予以退还。
对于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公告规定将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的相关税收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出口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商品发生退货,退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一条款的制定,有助于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明确提到其他规定仍按照此前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执行。这意味着,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相关条款和规定将继续有效。
这一公告的发布,对于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将减轻进口商的负担,提高商品的进口竞争力。其次,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将帮助出口商降低成本,提升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此外,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的税收规定执行,有助于保障税收政策的公平性,避免出口商因退货而承担不必要的税负。
同时,这一政策举措也有助于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这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提质升级,提升我国在全球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力。
此外,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免征税收和退税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偷逃税收和虚假退货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商品价格,也将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总的来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是我国政府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行业提质升级。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为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相信在政府的引导和企业的努力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将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前景。
常来百运,好运常来~右上角登录加入百运网为您推送实时外贸、进出口、跨境电商、国际物流资讯干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