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物流中,无单放货(尤其是通过海运单 SWB,即 Sea Waybill)是货权失控的高频风险点。SWB 作为非物权凭证,一旦被滥用或在高风险场景下使用,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分享 7 个高危场景及针对性反制措施,帮助您规避风险。
一、7 个无单放货(SWB)高危场景
1. 买方要求强制使用 SWB,且付款条件宽松
风险点:部分进口商以 “加快提货” 为由,强迫出口商接受 SWB,同时要求 OA(赊销)、远期信用证等宽松付款条件。由于 SWB 不可转让,提货无需正本单据,买方可能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直接提货。
典型案例:南美某买方以 “港口清关效率低” 为由,要求中国出口商使用 SWB,同时约定 “见提单副本付款”,最终买方凭 SWB 提货后拖欠货款。
2. 目的港位于 “无单放货高发区”
风险点:部分国家因法律漏洞或惯例,允许船公司凭副本提单甚至保函放货,SWB 在此类地区几乎等同于 “自动放货凭证”。
高发地区:东南亚(如泰国、菲律宾)、中东(如阿联酋)、南美(如巴西、阿根廷)等。例如,巴西港口曾多次出现船公司在未收到正本单据时,仅凭收货人保函放货的情况。
3. 货代签发 “假 SWB” 或 “无船承运人 SWB”
风险点:非正规货代可能签发自制 SWB(无船承运人 SWB),其法律效力远低于船公司 SWB。若货代与买方勾结,可能直接指令目的港代理放货,且事后难以追责。
隐蔽性:此类 SWB 格式与船公司单据相似,但无船公司官方编号或签章,出口商易被误导。
4. 信用证结算中,银行未明确 SWB 的审核条款
风险点:若信用证允许 SWB 作为运输单据,但未注明 “需凭卖方指示放货” 或 “严格审核船公司资质”,银行可能在未收到全款的情况下议付,而买方凭 SWB 即可提货。
矛盾点:SWB 本身不具备物权属性,与信用证 “单据控制货权” 的核心逻辑冲突,易被买方利用漏洞。
5. 货物到港后长期滞留,船公司强制放货
风险点:因买方弃货、清关延误等原因,货物在目的港滞留超期(如超过 30 天),船公司可能为避免港口堆存费,凭收货人保函或 SWB 放货,无视出口商异议。
法律盲区:部分国家《海商法》规定 “超期滞留货物可由船公司处置”,SWB 在此情况下成为船公司免责的 “合法工具”。
6. FOB 条款下,买方指定船公司并要求 SWB
风险点:FOB 条款中,买方掌握订舱权,若其指定合作船公司并强制使用 SWB,出口商将完全丧失货权控制。船公司更倾向于配合付费方(买方)的放货要求。
7. SWB 抬头与付款方不一致
风险点:SWB 收货人栏填写的是 “买方”,但实际付款方为第三方(如中间商),可能出现 “付款方未付款,收货人已提货” 的脱节情况。例如,中间商拖欠货款,而实际买方凭 SWB 提走货物。
二、无单放货(SWB)的反制措施
1. 严格控制 SWB 的使用场景
仅在 “100% 预收款” 或 “长期合作且信用极佳的买方” 场景下使用 SWB,避免在 OA、DP 等风险付款条件中采用。
优先选择正本提单(B/L):对于陌生买方、高风险地区,无论对方如何要求,坚持使用可转让正本提单,通过 “提单在手” 控制货权。
2. 核查目的港法律与船公司信誉
事前调查:通过当地律所或商会,了解目的国对 SWB 放货的法律规定(如是否需卖方同意)。例如,欧盟国家对 SWB 放货的监管较严格,风险相对较低。
选择合规船公司:优先与马士基、中远海运等大型船公司合作,其 SWB 管理更规范,且在目的港的代理网络更可控,避免使用小型船公司或 “皮包” 货代的 SWB。
3. 强化 SWB 条款的合同约定
在合同中明确 SWB 放货条件:例如,“SWB 仅在收到全额货款后生效”“船公司需收到卖方书面放货指令方可放货”,并要求船公司书面确认该条款。
约定违约责任:若买方或船公司违反 SWB 放货约定,需承担货物价值 120% 的违约金(含利润损失),增加违约成本。
4. 信用证结算的 SWB 风险防范
修改信用证条款:要求信用证注明 “SWB 必须显示‘凭卖方指示放货’(To Order of Seller)”“船公司需出具书面承诺,仅在收到开证行付款通知后放货”。
拒绝模糊条款:若信用证允许 “SWB 或提单”,应要求删除 SWB 选项,或附加 “SWB 需经卖方背书生效” 的条件。
5. 加强对货代与 SWB 的审核
验证 SWB 真实性:通过船公司官网或官方邮箱查询 SWB 编号,确认单据由船公司直接签发(非货代转发),且收货人、货物信息与合同一致。
选择有资质的货代:优先与在商务部备案的 NVOCC(无船承运人)合作,要求其提供 “不擅自放货” 的保函,并核查其目的港代理的资质。
6. 货物到港后的动态监控
提前购买 “提货担保险”:若使用 SWB,可投保物流责任险中的 “无单放货险”,覆盖货物被冒领的损失(保额建议不低于货值 110%)。
实时跟踪货物状态:通过船公司官网或货代系统,监控货物到港时间,若出现滞留风险,及时与买方沟通,必要时启动退运或转卖程序。
7. 争议解决的法律准备
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中明确 “因 SWB 放货引发的争议,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或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避免在买方所在地诉讼的被动局面。
留存证据链:保存 SWB 正本、合同、付款凭证、与船公司 / 货代的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可快速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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