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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风险如何规避?订舱时必须明确的条款(国际海运干货知识分享)
2025-11-25 13:38 作者:百运网

  无单放货是国际海运中货主最核心的风险之一 —— 指承运人或目的港代理未凭正本提单(或有效电放指令)就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导致货主(托运人)失去货权,尤其是在预付货款未结清、信用证结算等场景下,可能造成 “货财两空” 的重大损失。规避该风险的核心逻辑是 “明确货权归属 + 锁定承运人责任 + 规范操作流程”,而订舱阶段明确关键条款,是从源头降低风险的关键。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单放货风险的核心规避逻辑(从操作到条款)

  1. 先选对 “责任主体”:优先选择靠谱的承运人 / 货代

  无单放货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源于承运方的不规范操作,因此订舱前需筛选责任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合作方:

  优先选择船公司或有无船承运人资质(NVOCC) 的货代:船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受《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约束,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明确;有 NVOCC 资质的货代需缴纳保证金,具备独立承担货权责任的能力,若其签发自己的提单,需按承运人责任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

  避免选择无资质的 “小货代”:这类货代通常挂靠其他公司订舱,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可能推诿扯皮或直接失联,货主维权难度极大。

  2. 选对提单类型:从货权控制角度锁定风险

  提单是货权凭证,选择合适的提单类型是规避无单放货的核心操作:

  预付货款场景(如 T/T 全款到账前):优先选择正本提单(Original B/L),且明确 “凭正本提单放货”—— 正本提单需由发货人持有,收货人必须凭全套正本提单(通常一式三份)才能提货,发货人可通过控制提单来确保货款结清后再交付货权(如买方付尾款后再邮寄正本提单)。

  紧急提货场景(如近洋航线、买方需快速提货):若选择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L),必须满足两个前提:① 买方已全额支付货款;② 向承运人提交正式的《电放保函》,明确 “仅在收到发货人书面电放指令后,方可放货”,且电放指令需通过预留的官方邮箱、书面盖章等方式确认,避免被伪造指令。

  拒绝 “记名提单” 用于贸易结算:记名提单(收货人固定)在部分国家(如美国)可凭收货人身份证明提货,无需正本提单,若用于未结清货款的贸易,极易出现无单放货,仅适合跨国公司内部调拨、展品等无需货权流转的场景。

无单放货,国际海运

  3. 订舱时必须明确的 “核心条款”(写入订舱合同 / 提单条款)

  订舱阶段需将货权保护条款明确写入订舱合同或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中注明,避免后续纠纷无据可依:

  明确 “放货条件”:必须注明 “凭正本提单正本放货”(针对正本提单)或 “仅在收到托运人书面电放指令后放货,电放指令需经托运人盖章确认”(针对电放提单),禁止承运人以 “目的港惯例”“收货人保函” 等为由无单放货。

  约定 “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明确若承运人未按约定放货,需承担全额货值赔偿(包括货物成本、运费、税费、预期利润等),且不得以提单背面的 “免责条款”(如限制赔偿金额)对抗该约定 —— 部分船公司提单会约定较低的赔偿限额(如每公斤 2SDR),需在订舱时协商修改,明确 “无单放货赔偿不受限额约束”。

  明确 “提单签发主体与责任”:若通过货代订舱,需明确提单由船公司直接签发(M-B/L),或由有 NVOCC 资质的货代签发(H-B/L),且需注明货代作为 “无船承运人” 承担与船公司同等的放货责任,避免货代以 “仅为代理人” 为由推卸责任。

  禁止 “目的港放货变更”:注明 “未经托运人事先书面同意,承运人不得变更放货方式、收货人信息或目的地”,防止承运人在目的港应收货人要求擅自无单放货。

  二、订舱后至提货前的风险管控流程

  1. 全程掌控提单流转

  正本提单:妥善保管全套正本提单,仅在确认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后,通过安全方式(如快递、银行托收)交付提单,避免提单丢失、被盗或提前交付。

  电放提单:严格控制电放指令的发出,必须在收到买方全款后,由公司授权人员通过预留的官方邮箱(非个人邮箱)向承运人 / 货代发送盖章后的电放指令,同时要求对方回复确认回执,留存沟通记录。

  2. 实时跟踪货物状态

  通过船公司官网、货代物流系统实时查询货物的运输状态(如是否到港、是否被提货),若货物到港后长时间未被提货,或收货人以 “提单未到” 为由要求无单放货,需及时与承运人沟通,明确拒绝无单放货,并重申放货条件。

  3. 留存全套证据

  订舱合同、提单、电放保函、货款支付凭证、与承运人 / 货代的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货物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需完整留存至少 1 年 —— 若发生无单放货,这些文件是维权索赔的核心证据。

  三、特殊场景的风险规避要点

  1. 信用证结算场景

  信用证条款中需明确 “提单类型为正本提单”“凭正本提单议付”,且要求提单注明 “凭开证行指示放货”(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由银行掌控货权,确保买方付款赎单后才能拿到提单提货。

  严格审核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避免出现 “允许无单放货”“提单可由收货人凭保函提货” 等隐性风险条款。

  2. 目的港为 “无单放货高发地区”(如美国、中东部分国家)

  美国部分港口允许 “记名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若需使用记名提单,必须先结清货款,或在订舱时明确要求承运人 “必须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并写入合同条款。

  中东部分国家海关效率较低,收货人可能以 “清关急需” 为由要求无单放货,需提前与承运人约定 “无论目的港海关是否允许,均需按约定放货条件执行”,拒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放货。

  四、订舱条款避坑提醒

  避免签订 “模糊放货条款”:如 “按目的港惯例放货”“承运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放货方式” 等,这类条款会给承运人无单放货留下漏洞,必须明确删除或修改。

  警惕货代 “口头承诺”:所有关于放货条件、责任划分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舱合同、补充协议、邮件确认)为准,避免仅凭货代口头承诺就放松警惕。

  及时主张权利:若发现无单放货,需在货物到港后 1 年内向承运人 / 货代提出索赔(部分国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较短),避免因超过时效导致维权失败。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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