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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特殊申报模式时限要求有哪些(内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2024-06-10 17:00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国际海运

  ● 特殊申报模式时限要求

  ●1.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集中申报

  经海关备案,下列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经海关批准,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3.两步申报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填报所有申报项目,可分为概要申报及完整申报两步进行分别申报,概要申报与完整申报均需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概要申报可以实施“提前申报”。

  ●1.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2.租赁进口货物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的,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3.出口退运货物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5.减免税货物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且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6.特许权使用费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 超期未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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