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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舱单是什么(空海运舱单是找谁要)
2023-07-31 15:13 作者:百运网

  什么是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

  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

  包括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舱单的传输主体

  舱单传输人: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

  货运代理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

  理货部门、

  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出口舱单

  舱单的作用:

  1.作为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当一条船截载或开船后,船公司根据客户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制作舱单,最重要的是有关货物的描述(件数、重量、品名等),然后以EDI形式传给海关,发货人最后退税时,货物报关内容必须与舱单一致,否则无法退税。

  上舱单:

  也就是上预配舱单信息,

  简称预配。

  预配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发送的,

  向海关表明其接受托运的货物的实际信息;

  这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海关发送的一个舱单信息,

  跟报关密切相关——海关成功接收预配信息(并有运抵)后,

  才可以报关,

  没有舱单信息,

  报不了关。

  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

  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

  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只有在海关要求的期限内传输了舱单数据且数据客观真实,

  经海关审核通过后,

  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

  物品的报关手续。

  若有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

  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发运抵:

  海运出口中的发运抵,

  是指场站或堆场向海关H2000报关系统发送货物的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

  (堆场、场站、仓库、货站、码头等海关监管场所)时,

  场所经营人向海关H2000报关系统发送的反映货物、

  物品实际运输状态或到货状况的一个记录。

  运抵是由货物所在的海关监管场所发送的,

  向海关表明这批货物已经到达并进入了监管场所

  (货物已经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预配和运抵都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只有预配和运抵信息都有了,

  海关才会接受报关。

  注意事项:

  1、预配、运抵、报关,这三者的信息要保持一致,不能有“冲突”,信息一致,单单一致,这是报关的基本要求。另外,2018年第60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申报行为,决定从8月1日开始对报关单填报做出重要变化!对要求三单一致(即是载货舱单、报关单、海运提单。)要求更为严格!

  2、舱单是根据报关票数来发的,分几票报关,舱单要发几份。但如果其中一票舱单有问题,则需要申请修改。修改舱单很麻烦。

  3、出口舱单品名与提单品名不一致,如果已放行了货物,一般出口是没有问题的,不影响上船。不过在核销时,可能还要改舱单,所以建议在海关未结案前尽早去海关修改。而正常的舱单修改流程:改舱单时要重新提供正确的发票、装箱单和报关单给货代。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

  上传舱单时限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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