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空运的 “货运单(AWB)”?
国际空运的 “货运单(Air Waybill,简称 AWB)”,是由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记录货物运输相关信息的标准化法律文件。
它并非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区别于海运提单),无法通过背书转让,仅作为运输环节的核心凭证贯穿空运全流程。全球范围内,AWB 通常遵循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标准格式(如 IATA Standard Air Waybill),确保不同国家、航空公司间的信息互通与流程统一。
货运单(AWB)的核心法律效力
AWB 的法律效力源于国际公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及各国国内航空法,其核心效力可归纳为以下 5 点:
1. 证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法律凭证
AWB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书面体现。当托运人填写 AWB 并交由承运人确认、签发后,即代表双方就货物运输达成一致,运输合同正式生效。
合同内容以 AWB 记载的条款(包括背面的标准运输条件)、货物信息(品名、数量、目的地等)为准;
即使双方未签订单独的书面合同,AWB 亦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
2. 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核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与 AWB 记载信息一致后,会在 AWB 上签字或盖章,此时 AWB 成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正式收据。
收据效力体现在:证明货物在 “接收时” 的状态(如包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相符),除非承运人在 AWB 上注明货物有破损、短缺等异常,否则默认接收时货物状态正常;
若后续货物出现破损、丢失,此收据是托运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之一。
3. 承运人据以履行运输义务的依据
AWB 明确了承运人的核心义务 —— 按照记载的目的地、运输路线等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
承运人需严格遵循 AWB 中的运输条款(如时效要求、特殊货物处理规范);
若承运人未按 AWB 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如错运目的地、无正当理由延误),需承担违约责任。
4. 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取货物、结算费用的凭证
对收货人:虽然 AWB 非物权凭证,但收货人需凭 AWB(通常是 “正本收货人联” 或电子 AWB 凭证)及身份证明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是提货的 “权利凭证”;
对托运人 / 承运人:AWB 上明确记载了运费金额、付费方式(如 “运费预付” 或 “运费到付”),是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也是财务记账的合法凭证。
5. 解决运输争议、进行保险理赔的关键证据
在货物运输出现纠纷(如货物丢失、破损、延误)或需要保险理赔时,AWB 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证据:
用于界定责任:AWB 记载的货物信息、运输条款、承运人批注等,可明确双方责任边界(如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货物性质、承运人是否尽到保管义务);
用于保险理赔:若货物已投保航空运输险,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提供 AWB 作为 “保险标的已实际运输” 的证明,也是核算理赔金额的依据之一。
补充说明:AWB 的 “非物权凭证” 属性
需特别注意:与海运提单(B/L)不同,AWB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因此无法通过背书转让货物所有权。这意味着:
即使持有 AWB,也不必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托运人在货物起运后,若需变更收货人或撤回货物,需凭 AWB 向承运人提出申请(且需在货物交付前),而非通过转让 AWB 实现。
以上便是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