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海运中的 “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发生共同海损时,一般按以下步骤处理:
1. 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如无特殊情况,应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宣布共同海损,并尽可能地通知货物有关方。
2. 收集和提交证明材料: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有关方收到后应尽速提交海损理算机构,全部材料应在航程结束后一年内提交。
3. 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并作合理的以新换旧扣减计算;货物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装船时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因货物共同海损牺牲而引起的运费损失,按照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4. 进行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各受益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船舶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市场价值减除损失金额,加上共同海损损失补偿计算;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5. 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为了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经有关方的要求,各分摊方应提供适当共同海损担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担保函,也可以提供保证金。
6. 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机构根据上述步骤的结果,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确定各受益方应分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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