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的 “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的真实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价值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①共同的真实危险;②措施有意且合理;③目的是为共同安全;④牺牲 / 费用为特殊且直接;⑤措施最终有效。
常见例子:为避免船舶沉没而抛货、为灭火而灌舱导致货物水湿、因船舶故障在避难港进行的必要修理及卸货 / 重装费用等。

货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原则:共同海损成立后,货主作为受益方,通常需按货物分摊价值(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扣除非共同海损损失与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与船舶、运费等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摊损失。
例外情形:若共同海损是由货主的过失直接引起(如隐瞒危险货物性质、申报不实导致危险发生),则货主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再适用按比例分摊,而是需赔偿其他方的损失。
承运人的过失:若共同海损由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如航海过失)引起,多数情况下货主仍需分摊;但若为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如船舶不适航、不合理绕航),货主可主张不分摊或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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