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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办?弃货处理与费用由谁承担?
2025-05-10 13:00 作者:百运网

一家宁波出口商发往印尼的服装因买家拒收滞留雅加达港,堆存费与滞箱费累计超货物价值40%,这种“弃货陷阱”背后,是国际海运中责任划分与法律规则复杂博弈的缩影。  

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弃货处理的操作路径与法律边界

当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处理方式需穿透运输合同与属地法规的双重约束。以2025年生效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修正案为例,若货物在港口滞留超过60天,承运人可申请拍卖货物,但需满足“货物状态稳定且无检疫风险”的前提。

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在印尼、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海关可能直接没收货物充抵关税;而在欧盟港口,根据2025年ReFuelEU法规,若货物含不可降解包装材料,环保处理成本将额外增加12%-15%

当货物从海运转陆运时,若收货人仅拒收海运段货物,承运人需与陆运服务商重新协商仓储协议,而德国等国家要求“全运输链责任连带”,可能导致海运承运人被迫承担陆运段滞留费用。

国际海运

费用承担的规则重构与责任穿透

我国《海商法》第88条规定承运人可向托运人追偿滞箱费,但司法实践普遍以“重置集装箱成本1.5倍”为上限。

2025年青岛海事法院在(2025)鲁72民初228号判决中,将某电子元件滞箱费从合同约定的12万美元调减至3.2万美元。而英国法下,MSC v Cottonex案确立的规则允许滞箱费无限累加,直至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控制权。  

FOB贸易中,若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但未参与订舱,根据最高法(2025)民申5588号裁定,其不承担费用;但若卖方通过货代向船东发出转卖指令,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承运合同当事人”。

欧盟2025年新规强化了“绿色溢价”转嫁机制,当货物因不符合ESG标准被拒收时,承运人可将30%的处置费计入托运人账单,但需提前在提单备注栏公示环保合规代码。  

说到最后

国际海运弃货问题的本质是风险分配的动态校准。从拍卖货物的环保成本分摊到滞箱费的司法裁量边界,每个环节都在重塑供应链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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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海商法》2025年司法解释、欧盟ReFuelEU法规及(2025)鲁72民初228号判决书整理,具体责任认定请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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