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指
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海关将依法征收一定数额的滞报金。
(2)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3)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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