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中,航空运单和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不同呢?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方面:
航空运单: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在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时就已成立,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用于证明运输合同的存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货物收据的效力方面: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海运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方面:
航空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无法通过单据直接关联货权归属。空运提单是记名式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收货人无需等待单据传递,仅需凭身份证明、清关文件完成清关后,即可直接到机场货运站提货。
海运提单:兼具物权凭证的属性,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除记名提单外,其他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合法持有正本海运提单的主体就是合法货权人,也是唯一能提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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