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货代提单(HBL)时,货主的核心风险集中在货代资质不足、目的港代理失控、物权保障薄弱等方面。通过哪些措施可系统性降低风险呢?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严格筛选签发 HBL 的货代,从源头控制风险
核查货代的核心资质
优先选择拥有无船承运人(NVOCC)资质的货代(如中国需在交通部备案,美国需在 FMC 注册),这类货代受监管更严格,且需缴纳保证金(中国 NVOCC 保证金为 80 万元人民币),出现问题时可通过监管渠道追责。
要求货代提供目的港代理的详细信息(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并通过第三方渠道(如当地物流协会、行业数据库)核实代理的信誉,避免 “皮包公司” 或合作代理网络薄弱的货代。
查看货代的行业口碑与合作案例:可通过国际物流平台(如 Cargosmart)、客户评价网站(如 Trustpilot)或同行推荐,了解其处理 HBL 的历史是否存在纠纷(如无单放货、目的港高收费)。
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权责
合同中需明确:
货代不得擅自将 HBL 对应的海运提单(MBL)交予目的港客户,必须凭 HBL 原件或货主指令放货;
目的港代理的收费标准(如换单费、滞港费上限),禁止 “暗箱操作”;
违约责任:若因货代或其代理原因导致货物失控(如无单放货),需赔偿货物全款 + 运费 + 预期利润(通常按订单金额的 10%-30% 约定)。
要求货代出具 “不无单放货保函”,明确其对目的港代理的管控责任,必要时可要求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尤其高价值货物)。
二、强化 HBL 的物权控制,避免 “货权旁落”
规范 HBL 的缮制与流转
提单抬头(Consignee)建议采用 **“凭指示”(To Order)或 “凭发货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而非记名抬头(直接写收货人名称)。前者需经发货人背书才能转让,可保留货权至最后一刻;后者若为记名抬头,部分国家(如美国)可能允许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削弱 HBL 的物权效力。
确保 HBL 的关键信息与 MBL 一致(如船名、航次、集装箱号、件重尺),避免因信息不符导致目的港换单受阻。同时注明 “所有条款依据主提单(MBL)”,减少货代单方面修改条款的空间。
掌握货物动态,监控流转节点
要求货代实时提供货物追踪信息(如订舱确认、装船通知、到港预报),并通过船公司官网或第三方物流追踪平台(如 MarineTraffic)交叉验证,确保货物按计划运输,避免货代 “虚假订舱”。
货物到港前 3-5 天,主动联系目的港代理确认换单流程,核实所需文件(如商业发票、装箱单、HBL 原件),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提货延迟,给代理 “要挟收费” 的机会。
三、通过金融工具与条款设计,转移风险
结算方式与 HBL 联动,保障收款安全
若采用信用证(L/C)结算,需在信用证中明确 **“接受货代提单”(HBL is acceptable)**,并要求银行审核货代的 NVOCC 资质,避免因银行不认可 HBL 导致 “不符点拒付”。
对新客户或高风险地区(如东南亚部分国家),可采用 **“预付款 + 尾款见提单副本”** 的结算方式:预付款比例不低于 30%(覆盖部分成本),尾款在客户确认 HBL 信息无误后支付,降低 “货已发但款未收” 的风险。
购买货运保险,覆盖失控风险
投保 **“一切险 + 提货不着险”**: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及目的港因货代或代理责任导致的 “无单放货、提货不着” 可获赔偿(保额建议为货物价值的 110%,含运费和预期利润)。
选择保赔协会(P&I Club)认可的保险公司(如中远海运自保、中国人民保险),避免理赔时因保险公司资质问题无法获赔。
四、应急措施:提前规划 “风险触发” 后的应对方案
预留 “止损通道”
在合同中约定 **“紧急情况下的控制权”**:若目的港代理拒绝放货或恶意加价,货主有权要求货代立即更换代理,或直接联系船公司(凭 MBL 信息)协商提货,相关费用由货代承担。
保留所有与货代的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书面文件),尤其是涉及放货指令、费用确认的内容,作为纠纷时的法律证据。
及时启动法律或监管渠道
若发现货代或代理存在 “无单放货” 迹象,立即向货代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投诉(如中国向交通部水运局、美国向 FMC),利用监管压力促使其配合解决。
涉及跨国纠纷时,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如选择 CIETAC、ICC 仲裁)快速裁决,避免冗长的跨国诉讼(尤其在司法效率较低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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