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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保险‘全险’≠全赔!90%货主不懂的免责条款(货主货代请注意)
2025-07-09 12:27 作者:百运网

  海运保险中的 “全险” 通常指的是一切险,但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损失,接下来,百运网为您分享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故意纵火焚烧货物,或因疏忽大意未对货物进行适当包装导致货物受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在货物包装、标记、申报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比如发货人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致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货物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发霉、生锈等质量问题,或者货物的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不符,保险公司对这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海运保险,国际海运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像粮食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自然损耗,或者某些货物本身具有易挥发、易变质的特性导致的损失,以及货物因市场价格波动、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予以赔偿。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战争、敌对行为、罢工、暴动等原因造成的,且这些风险不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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