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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三大核心规则:Hague-Visby规则、Hamburg规则、Rotterdam规则对比
2025-04-16 16:19 作者:百运网

国际海运规则的演进直接决定了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边界。

一批发往欧洲的锂电池若按《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运输,承运人可因“管船过失”免责;而采用《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货主则可主张每公斤2.5 SDR的高额赔偿。

这些差异背后是三大核心规则对风险分配的根本性分歧。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基础:从航海过失免责到完全过失责任

三大规则的核心差异首先体现在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海牙-维斯比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允许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即使因船舶绕航导致货物延迟,承运人仍可援引免责条款。

而1978年的《汉堡规则》彻底废除航海过失免责,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要求承运人自证无过失,若货物在责任期间受损,除非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进一步强化责任体系,不仅废除航海过失免责,还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到门”运输,涵盖海运前后的陆运、空运环节。

例如,集装箱在港口堆场因装卸设备故障导致的货损,此前可能被归为“港口操作过失”免责,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需对此负责。  

国际海运

赔偿机制

赔偿限额的设定直观反映规则的价值倾向。

《海牙-维斯比规则》采用双轨制计算标准,每件或每单位666.67 SDR(特别提款权)与每公斤2 SDR取高者,且将集装箱内未列明件数的货物统一按“一件”计算,这对高价值精密仪器货主比较不利。

《汉堡规则》将限额提升至每件835 SDR或每公斤2.5 SDR,并首次将迟延交付纳入赔偿范围,若因船舶绕航导致生鲜食品变质,货主可索赔实际利润损失。  

《鹿特丹规则》的突破性在于引入“全球通胀联动机制”,将每件赔偿限额提高至875 SDR(比海牙-维斯比规则高31%),并新增“货方过错举证”条款。

适用范围与时代适应性:从海运单一环节到多式联运

地域效力与运输模式的覆盖范围决定规则的现实影响力。

《海牙-维斯比规则》仅适用于“钩到钩”的海运区间,且要求提单在缔约国签发,这使得跨国电商的小包运输常游离于规则之外。

《汉堡规则》虽将责任期间扩展至“接到交”,但其缔约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实际适用范围受限。  

《鹿特丹规则》打破单一海运模式,只要运输合同包含海运段(即使只占10%),即适用全链条规则。

中欧班列的海铁联运货物,若海运段适用鹿特丹规则,则铁路段的货损也需按统一标准追责。此外,该规则首次承认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为区块链提单、智能合约等数字化实践铺平道路。  

说到最后

国际海运规则的本质是船货双方风险成本的动态再分配。

《海牙-维斯比规则》仍是当前航运业的主流选择,但其偏向承运人的免责体系难以适应高价值货物运输需求;《汉堡规则》虽加重承运人责任,却因缔约国数量不足未能广泛实施;《鹿特丹规则》试图通过责任扩张和技术兼容实现统一,但尚未生效的现状使其实际影响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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