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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信息填写规范及常见错误规避(国际海运干货知识分享)
2026-01-30 09:50 作者:百运网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单据,兼具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三重属性,其信息填写的准确性直接影响货物报关、目的港清关、提货及结汇等全流程操作。提单信息填写需遵循唯一性、一致性、完整性原则,严格匹配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等配套单据,同时规避各类填写疏漏与格式错误。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海运提单核心信息填写规范

  海运提单的核心填写信息分为托运人 / 收货人 / 通知人、货物信息、运输信息、其他关键条款四大类,不同类型提单(正本 / 电放、记名 / 指示、海运单)的填写要求略有差异,但基础规范统一,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事人信息: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

  托运人(Shipper):填写实际发货方的完整名称、详细地址(含省 / 市 / 街道 / 门牌号)、有效联系电话 / 传真,若为外贸企业,需同步填写企业英文名称(与报关单、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名称一致)。原则上为贸易合同中的卖方,若为第三方托运(如货代代发),需确认所有单据的托运人信息统一,不得随意填写无实际贸易关系的主体。

  收货人(Consignee):根据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填写,是提单物权属性的核心体现,分三类填写要求:

  记名提单: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完整名称 + 地址,仅该主体可提货,适用于预付货款、跨国公司内部运输;

  指示提单:主流填写方式,分 “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 Bank)”,需配合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适用于信用证(L/C)、托收(D/P)结算;

  空白指示:填写 “To Order”,默认凭托运人空白背书转让,灵活性最高,适用于一般贸易结算。

  注:收货人信息不得简写,地址需包含国家 / 地区,无收货人的模糊表述(如 “To whom it may concern”)一律禁止。

  通知人(Notify Party):填写目的港需通知的提货主体,完整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与收货人一致或为收货人的代理 / 货代。若为记名提单,通知人需与收货人匹配;若为指示提单,需填写信用证或合同指定的通知方,不得留空,否则目的港船公司无法及时通知提货,易产生滞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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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物核心信息:品名、件数、毛重、体积、包装、唛头

  此类信息是报关、理货、提货的核心依据,必须与装箱单、商业发票完全一致,无误差,具体要求:

  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的实际通用名称,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 “General Cargo”“Miscellaneous Goods”),若为多种货物,需逐一列明品名,或填写大类品名 +“and other goods” 并附装箱单作为附件;危险品需填写正式危险品名称 + UN 编号 + 危险品类别,非危险品不得标注危险品相关信息。

  件数 & 包装(Number & Kind of Packages):填写实际包装件数(如 100 Cartons、50 Pallets),包装类型需与实际一致(纸箱、托盘、木箱、散货等),散货需标注 “in bulk”,不得混合标注(如同时标注件数和散货);若有托盘包装,需注明 “×× Cartons on ×× Pallets”,避免仅标注托盘数导致件数模糊。

  毛重 & 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毛重填写含包装的实际总重量,单位为千克(KG)或吨(T),禁止填写净重;体积填写实际总体积,单位为立方米(CBM),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毛重和体积需与货代装箱数据、报关单一致,无虚报 / 漏报。

  唛头(Marks & Numbers):按实际货物唛头填写,包括正唛、侧唛,无唛头需标注 “N/M(No Mark)”,不得留空;唛头中的数字、字母、符号需与实际完全一致,避免错写 / 漏写(如箱号、合同号)。

  (三)运输信息:起运港、目的港、转运港、船名航次、提单号、装船日期

  起运港 & 目的港(Port of Loading & Discharge):填写港口标准英文名称,避免使用拼音或俗称(如上海港填 “Shanghai, China”,而非 “Shang Hai”;洛杉矶港填 “Los Angeles, USA”,而非 “LA”);若为内陆点运输(如海运 + 陆运),目的港填写海运卸港,再标注 “IN TRANSIT TO ××”(转运至某内陆点)。

  转运港(Port of Transhipment):有转运的需填写实际转运港口,无转运则标注 “NO TRANSIPMENT” 或留空,不得虚假标注转运港(如直航货物填写转运港)。

  船名 & 航次(Vessel Name & Voyage No.):填写船公司提供的正式船名 + 航次,格式为 “船名 / V. 航次”(如 MAERSK BEIJING/V.2308E),航次不得遗漏,字母 / 数字大小写需与船公司通知一致。

  提单号(B/L No.):由船公司 / 货代编制的唯一编号,不得修改、重复,所有单据引用提单号时需完全一致。

  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填写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需早于或等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若为收妥待运提单,需经船公司批注 “On Board” 并注明装船日期后才具备物权效力;装船日期的格式统一为 “DD/MM/YYYY” 或 “MM/DD/YYYY”,全单保持一致。

  (四)其他关键信息:运费条款、提单份数、备注、签署信息

  运费条款(Freight & Charges):按贸易合同填写,常见为 “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适用于 CIF/CFR 术语)、“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适用于 FOB 术语),不得与贸易术语矛盾;若为第三方支付运费,需标注 “Freight Payable by ××”。

  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填写正本提单的实际份数,常见为 “THREE/3 ORIGINAL B/L”,船公司签发的正本份数需与提单标注一致,每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不可提货。

  备注栏(Remarks):仅填写必要信息,如电放提单标注 “TELEX RELEASED”“SURRENDERED”,正本提单禁止标注电放相关字样;非危险品标注 “NON-DANGEROUS GOODS”;其他特殊约定(如货物限重、装卸要求)需简洁明了,不得填写与货物 / 运输无关的内容,避免备注模糊引发争议。

  签署信息:由船公司或其授权的货代(需具备 NVOCC 资质)签署,包含签署人名称、职务(如 “As Carrier”“As Agent for the Carrier”)、签署日期,无签署或签署不规范的提单无效;正本提单需加盖船公司 / 货代的正本印章,电放提单为电子签署。

  二、海运提单常见填写错误及规避方法

  提单填写的错误多源于单据信息核对疏漏、术语理解偏差、随意简写 / 模糊表述,常见错误集中在当事人信息、货物信息、运输信息三大类,部分错误会导致目的港清关失败、提单无效、结汇拒付,以下为高频错误及针对性规避方法:

  (一)当事人信息类错误

  高频错误:收货人 / 通知人名称简写、地址缺失国家 / 地区;指示提单填写错误(如漏写 “To Order of”);托运人名称与报关单、信用证不一致;通知人留空或填写错误联系方式。

  规避方法:

  以贸易合同、信用证为核心依据填写当事人信息,信用证结算的提单需严格遵循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原则,逐字核对名称、地址;

  收货人 / 通知人地址需包含 “详细地址 + 城市 + 国家 / 地区”,联系方式填写固定电话 + 邮箱,避免仅填手机号;

  指示提单填写后需二次确认背书要求,避免因表述错误导致提单无法转让;

  第三方托运的,需提前确认所有单据的托运人信息统一,不得随意变更。

  (二)货物信息类错误

  高频错误:品名模糊(如填 “杂货”)、危险品信息漏填 / 错填;件数 / 包装标注错误(如实际 50 托盘填 50 纸箱,散货未标注 “in bulk”);毛重 / 体积与装箱单不符、虚报重量 / 体积;唛头错写 / 漏写、无唛头未标注 N/M。

  规避方法:

  品名填写海关编码对应的通用名称,多种货物按装箱单逐一列明,危险品需提前向船公司提供 MSDS,确保提单危险品信息与申报信息一致;

  包装件数按实际计数单位填写,托盘包装需同时标注 “件数 + 托盘数”,散货必须标注 “in bulk”,禁止混合包装表述;

  毛重 / 体积以货代实际装箱称重 / 丈量数据为准,不得凭预估填写,填写后与装箱单、报关单交叉核对;

  唛头按实际货物抄录,无唛头统一标注 “N/M”,不得留空,唛头中的特殊符号、箱号需逐一核对,避免笔误。

  (三)运输信息类错误

  高频错误:港口名称使用拼音 / 俗称(如 “深圳盐田” 填 “Yantian” 未加 “China”);船名航次漏填航次、字母大小写错误;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最迟装船期;转运港虚假标注(直航填转运);起运港 / 目的港与合同、信用证不符。

  规避方法:

  港口名称使用国际通用标准英文名称,可参考船公司港口代码表,所有港口后标注所属国家 / 地区(如 “Ningbo, China”“Rotterdam, Netherlands”);

  船名航次以船公司的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为准,填写格式统一为 “船名 / V. 航次”,避免漏填、错写;

  装船日期提前与货代确认,确保早于信用证最迟装船期,若遇装船延迟,需提前修改信用证,避免提单日期不符导致结汇拒付;

  转运港按实际运输路线填写,直航货物标注 “NO TRANSIPMENT”,不得为满足客户要求虚假标注;

  起运港 / 目的港严格按贸易合同、信用证填写,若需变更,需提前取得所有相关方(买方、船公司、银行)的书面确认。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注意:上文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时效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走货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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