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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报关需要哪些单据?(国际海运干货知识分享)
2025-09-08 10:11 作者:百运网

  国际海运报关(含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需准备的单据,会因货物类型、贸易方式、目的国政策存在差异,但核心单据具有通用性,以下按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大场景分类说明,同时标注关键注意事项。

  一、出口报关核心单据(以中国出口为例)

  出口报关是货物离开起运国前的必要流程,需向当地海关提交以下单据,确保 “单货相符”: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由发货方出具的核心贸易凭证,需明确标注买卖双方信息(名称、地址)、货物详情(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贸易术语(如 FOB、CIF)、币制等,是海关确认货值、核算关税的重要依据,需加盖发货方公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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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箱单(Packing List)

  补充商业发票的 “货物包装细节”,需详细列明货物的包装方式(如纸箱、木箱、托盘)、每个包装单元的重量(毛重、净重)、体积(长 × 宽 × 高)、总件数,确保与实际货物包装完全一致,避免因 “单货重量 / 体积不符” 导致查验延误。

  报关单(Customs Declaration Form)

  向海关申报的官方表格(如中国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需按海关系统要求填写:申报单位信息、起运港 / 目的港、运输方式(海运)、货物 HS 编码(需准确归类,直接影响关税税率和监管要求)、成交方式、货值、数量等,通常由报关行协助填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提单(Bill of Lading, B/L)

  船公司或货代出具的 “货物运输凭证”,分为 “海运提单(MBL,船公司出具)” 和 “分提单(HBL,货代出具)”,报关时需提供提单副本或预配舱单(海关与船公司联网核验舱位信息),确保报关的 “货物信息” 与提单标注一致(如品名、件数、重量)。

  合同(Sales Contract)

  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需包含交易双方信息、货物详情、成交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等核心条款,海关会抽查合同以确认贸易真实性,尤其针对大额货物或特殊监管商品(如机械设备、化工品)。

  特殊商品所需附加单据

  若货物属于 “监管类商品”,需额外提供对应审批文件,常见类型包括:

  许可证件:如出口许可证(针对限制出口商品,如部分金属、化学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涉及军民两用商品);

  检验检疫证明:如《出境货物通关单》(针对法定检验商品,如食品、化妆品、玩具)、熏蒸证书(木质包装货物,防止病虫害传播);

  其他:如原产地证书(用于目的国享受关税优惠,如 FORM E、FORM A)、品牌授权书(若货物带知名品牌,需提供品牌方授权文件,避免侵权申报)。

  二、进口报关核心单据(以中国进口或美国进口为例,通用逻辑一致)

  进口报关是货物抵达目的国后,清关入境的必要流程,单据需匹配目的国海关要求,核心包括: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要求与出口报关一致,但需按目的国语言或英语填写(如美国要求英文发票),部分国家(如巴西、阿根廷)需在发票上标注 “税务登记号”(如巴西的 CNPJ 号),且货值申报需真实,避免因 “低报货值” 被海关查罚。

  装箱单(Packing List)

  同样需与实际货物包装匹配,部分目的国(如欧盟)要求标注 “货物 HS 编码(目的国版本)”“每个包装的唯一标识(如箱号)”,便于海关核验和追溯。

  提单(Bill of Lading, B/L)

  需提供 “正本提单” 或 “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提单收货人需与进口报关单的 “经营单位” 一致(若为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美国、欧盟等国家还要求提单标注 “货物的 HS 编码(6 位或 10 位)”“发货人详细地址”。

  进口报关单(Customs Declaration Form)

  按目的国海关格式填写,如中国的 “进口货物报关单”、美国的 “CBP 7501 表格”,需准确申报货物归类(目的国 HS 编码)、完税价格、原产国、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部分国家需提前在海关系统备案(如美国的 ACE 系统、欧盟的 ICS2 系统)。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

  用于证明货物的 “原产国”,目的国海关据此判定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如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的 FORM E、美国 - 墨西哥 - 加拿大协定的 USMCA 证书),若未提供或证书不符,可能无法享受优惠税率,需按普通税率缴纳关税。

  特殊商品附加单据

  因目的国监管政策差异,附加单据类型更多,常见包括:

  入境检验检疫文件:如中国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针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美国的 FDA 备案号(食品、化妆品)、欧盟的 CE 认证(工业产品);

  关税优惠证明:如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针对欧盟、日本等给惠国)、自由贸易协定证书(如 RCEP 证书);

  其他:如美国的 “ISF 申报文件”(Importer Security Filing,俗称 “10+2 申报”,需在货物装船前 24 小时提交)、欧盟的 “EC Certificate”(针对动植物产品,需符合欧盟动植物检疫标准)、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针对象牙、红木等濒危商品)。

  三、报关单据通用注意事项

  “单货一致、单单一致”

  所有单据的 “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件数” 必须完全匹配,若存在差异(如发票品名与提单不符),会直接导致报关被退单,甚至货物滞留港口产生堆存费。

  单据有效期与签章

  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证明等有 “有效期”(通常为签发后 3-6 个月),需在有效期内报关;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需按要求签章(如正本提单需船公司签章,发票需发货方签章),否则海关不予认可。

  目的国特殊要求提前确认

  不同国家有个性化要求(如中东国家要求所有单据标注 “船公司证明”、俄罗斯要求俄文翻译件),建议提前通过货代或目的国清关行确认,避免因单据缺失或格式不符延误清关。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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