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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合同条款审核重点:滞港费与滞箱费责任划分标准
2025-04-27 15:11 作者:百运网

在国际海运合同中,滞港费(Demurrage)和滞箱费(Detention)是两类极易混淆却又截然不同的费用类型,其责任划分直接关系到货主、承运人和货代三方的利益平衡。滞港费通常因货物在港口堆存超期产生,而滞箱费则源于集装箱在码头外占用超期,两者的计费规则、法律性质及责任主体存在显著差异。

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滞港费的责任认定与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滞港费的法律性质在国际上存在“违约金论”与“约定损失赔偿论”的分歧。我国司法实践普遍采纳“违约金论”,将其视为承运人因货方未及时提货导致的违约损失,赔偿上限通常参考集装箱重置成本的1-1.5倍。

例如,上海海事法院在(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70号案中,明确将滞港费限制为集装箱价值的1倍。

合同审核时需重点关注三点:
一是免费用箱期的起算点是否明确(如“自卸货完成次日”而非“船舶到港日”),避免承运人提前计费;
二是阶梯费率的合理性(如“前7天免费,第8-15天每日50美元,之后每日100美元”),防止费率跳跃式增长;
三是不可抗力条款的覆盖范围,需明确疫情、罢工等特殊事件下的费用豁免机制。

英国法下滞港费可无限累计直至合同终止(如MSC v Cottonex案),因此涉及英国港口的运输需额外约定封顶条款。  

国际海运

滞箱费的风险防控与司法裁判趋势  

滞箱费的核心争议在于承运人是否履行减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承运人需采取合理措施(如拆箱、转卖货物)防止损失扩大,否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合同条款应明确两点:
一是集装箱状态确认机制,要求承运人在超期前书面通知货方并留存证据;
二是止损触发条件,例如约定“当滞箱费达重置成本50%时,承运人应启动替代箱采购程序”。

我国海事法院近年裁判呈现三大趋势:
一是严格审查费用合理性,青岛海事法院(2022鲁72民初1224号)要求承运人举证实际损失;
二是扩大责任主体,宁波海事法院(2023浙72民初2528号)将担保方纳入连带责任;
三是细化不可抗力处理,大连海事法院(2023辽72民初311号)判定疫情新规发布3个月后货方应预见风险,不再减免费用。

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尤为关键,广州海事法院在梅斯康比航运案中明确,租船合同的滞期费条款可约束提单持有人,但承运人不当留置货物期间的费用应予扣除。  

说到最后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本质区别在于风险发生场景与责任限制标准。前者受港口运营效率影响,后者更依赖货方的物流协调能力。通过合同条款的精准设计(如费率封顶、止损触发)和司法实践的动态跟踪,企业可有效规避隐性成本。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本文所述法律规则及案例基于2025年4月现行司法实践,具体责任划分以合同约定及最新裁判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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