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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要申报吗
2023-05-19 15:31 作者:百运网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要申报吗

  危险化学品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工业生活产品,如汽油、柴油、酒精、涂料、树脂、胶黏剂等,其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事关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本文通过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监管实例以案说法,引导企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监管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H海关发现A公司申报出口“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时未对货物报检。A公司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批货物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H海关认为A公司涉嫌违反规定对法检商品未予报检。

  A公司辩称,“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不属于“法检商品”,无需向海关报检,如海关对其处罚于法无据。

  H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科处1万元(商品货值金额10%)罚款。

  02

  问题与评析

  问题一: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应当向海关申报?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检商品的范畴: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这两类商品共同组成了法检商品的外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了调整。上述文件均为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将全文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因此,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法检商品。

  问题二:海关能否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案货物“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货物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即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三: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包装,这三者有何区别?

  评析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举例: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属危险货物,但不属危险化学品;硼酸属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乙醇既是危险货物也是危险化学品;装载火柴、乙醇的桶、罐、纸箱等包装,就属于危险货物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