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的 “提单” 和 “运单”不是一回事,二者在法律性质、核心作用、适用场景上有本质区别,尤其需注意 “空运领域几乎不涉及‘提单’”—— 空运中常用的是 “航空运单”,而 “提单” 更多是海运、铁运等运输方式的核心单据,接下来,百运网将从概念、核心差异、作用三方面具体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先明确概念:空运里 “提单” 并非常规单据
首先要区分一个关键前提:在国际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 B/L)的核心属性是 “货物所有权凭证”,但这一属性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铁运等 “可对货物进行实质控制” 的运输方式;而国际空运因运输速度快、货物通常随航班直达,且机场对货物的存储、转运管控严格,几乎不使用 “提单”,空运领域的核心单据是 “航空运单”(Air Waybill,简称 AWB)。
简单说:提到国际空运,默认讨论的是 “航空运单”;若有人在空运场景中提及 “提单”,大概率是混淆了运输方式(误将海运术语套用至空运),而非真正的空运专属单据。
二、核心差异:航空运单(AWB)vs 海运提单(B/L)
虽然空运不常用 “提单”,但通过对比二者的核心区别,能更清晰理解 “航空运单” 的作用:
1. 法律性质:是否为 “货物所有权凭证”
航空运单(AWB):非所有权凭证。它本质是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证明”,也是 “货物已被承运人接收的收据”—— 即使持有航空运单,也不代表 “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货人提货时无需出示运单原件,只需凭承运人出具的提货通知(或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例:跨境电商卖家通过空运发一批货物到美国,即使卖家手里握着航空运单,只要货物到达洛杉矶机场,收货人凭货代发送的 “提货码” 和公司证明,就能直接到机场仓库提货,无需卖家寄运单原件。
海运提单(B/L):所有权凭证。它是 “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尤其是正本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 收货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在目的港提货,若提单丢失或被转让,货物的控制权也会随之转移。
例:工厂通过海运给国外客户发一批设备,若客户未付清货款,工厂可扣住正本提单,客户即使到了港口也提不了货;若工厂将提单转让给银行(用于信用证结算),则银行暂时拥有货物控制权。
2. 核心作用:服务于 “运输流程” vs “物权流转”
航空运单(AWB):核心作用是 “记录运输信息、保障运输流程”,具体有 3 个关键用途:
① 运输合同:明确托运人(货主)、承运人(航空公司)、收货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如运输时效、责任范围、运费金额);
② 货物收据:证明航空公司已接收货物,且货物在接收时的状态(如包装完好、数量无误);
③ 报关 / 清关凭证:国际空运货物报关时,需提交航空运单作为 “货物运输证明”,目的港清关时也需用运单核对货物信息(如品名、重量、起运港)。
海运提单(B/L):除了 “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 外,核心额外作用是 “物权流转工具”—— 可通过转让提单实现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常用于国际贸易中的 “信用证结算”“货物转卖” 等场景。
例:中国出口商将货物卖给日本贸易商,日本贸易商又想转卖给美国买家,此时日本贸易商无需将货物运回,只需将海运提单转让给美国买家,美国买家就能凭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实现 “货物未动、物权已转”。
3. 形式与数量:“不可转让” vs “可转让”
航空运单(AWB):通常为 “一式多联”(如 3 联、12 联),但所有联次均为 “不可转让”—— 运单上的 “收货人” 信息在货物起运后无法修改,且运单不能像提单那样 “背书转让”(即在运单背面签字后转给他人)。
例:若托运人在货物起运后发现 “收货人名称写错”,需向航空公司申请修改,且修改后需重新出具运单,无法通过 “转让运单” 解决。
海运提单(B/L):分为 “正本提单”(通常一式 3 份,可转让)和 “副本提单”(不可转让,仅用于核对信息)—— 正本提单可通过 “空白背书”(仅签字不写收货人)或 “记名背书”(指定收货人)转让给他人,转让后新的持有人成为货物所有人。
三、总结:空运场景中,记住 “只有航空运单,没有提单”
简单来说:
做国际空运时,你接触到的 “单据” 一定是航空运单(AWB),它的作用是 “证明运输合同、收据、报关凭证”,不涉及物权,提货无需原件;
若有人说 “空运提单”,大概率是混淆了 “海运提单” 的概念,此时需明确:空运不存在 “提单”,核心单据是航空运单,且它没有 “物权凭证” 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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