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 是国际海运中货主的核心风险 —— 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可能导致 “货已交付、货款未收” 的被动局面,尤其在目的港法规宽松、承运人资质不足的场景下更易发生。规避该风险的关键,在于选择能牢牢锁定货权的提单类型,其中 “正本提单(Original B/L)” 和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是最可靠的两类,二者从 “货权凭证属性” 和 “收货主体锁定” 两个维度形成防护,具体适用场景与操作要点如下:
一、核心防护提单一:正本提单(Original B/L)—— 凭 “纸” 控货,货权归属最明确
正本提单是国际海运中法定的货权凭证,具有 “物权属性”—— 谁持有正本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提取权和处置权,承运人必须凭全套正本提单(通常为 3 份,标注 “Original”)才能放货,从规则层面杜绝 “无单放货” 可能,是全球通用的最安全提单类型,尤其适用于 “陌生客户、高货值货物、远期付款条款(如 L/C、D/P)” 场景。
1. 为什么能防范无单放货?
根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海运公约,以及各国海商法(如中国《海商法》第 71 条),承运人负有 “凭正本提单放货” 的法定义务,若未凭正本放货,需承担 “货物灭失、货主损失赔偿” 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货主未交付全套正本提单,即使收货人通过关系施压、或目的港有特殊要求,承运人也不敢擅自放货,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
2. 操作要点:把控 “提单流转” 与 “付款衔接”
提单持有与流转节奏:发货人需确保全套正本提单由自己或委托的信任方(如银行,若走信用证)持有,避免过早将正本提单寄给收货人 —— 例如做 “D/P(付款交单)” 时,需通过银行将提单转交,收货人只有支付货款后才能从银行取得正本;做 “T/T(电汇)” 时,可约定 “支付 70% 尾款后,再寄全套正本提单”,用提单控制权换货款安全。
核对提单信息准确性:正本提单上的 “收货人(Consignee)”“通知人(Notify Party)”“目的港” 等信息需与合同、信用证一致,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提单失效(如收货人名称写错,无法清关提货,反而给承运人借口拖延放货)。
警惕 “副本提单误导”:部分收货人可能以 “急需清关” 为由,要求先寄 “提单副本(Copy B/L,标注 “Non-Negotiable”)”,需明确告知 “副本无提货权”,且在寄副本时注明 “仅用于清关预审,提货需凭正本”,防止承运人误将副本当作放货依据。
二、核心防护提单二:记名提单(Straight B/L)—— 锁定 “唯一收货人”,杜绝错放风险
记名提单是指 “收货人栏明确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 的提单(如 “Consignee: ABC Company, New York”),区别于 “指示提单(Order B/L,收货人栏填 “To Order” 或 “To Order of Shipper”)”,其核心作用是将提货主体唯一化—— 仅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可提货,即使他人持有提单,若不是记名主体,承运人也不能放货,适用于 “长期合作客户、固定收货主体、目的港法规要求记名放货” 的场景(如巴西、阿根廷等南美国家,强制要求提单记名)。
1. 为什么能防范无单放货?
收货主体不可变更: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一旦确定,无法通过 “背书” 转让(指示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承运人放货时需严格核对 “提货人是否与提单记名主体一致”(如核对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授权委托书),即使有人伪造提单,若主体不符也无法提货,减少 “冒领货物” 风险。
适配目的港特殊要求:部分国家(如美国、南美多国)为简化清关流程,允许 “记名提单下,收货人凭身份证明 + 提单副本提货”,但这种 “无正本放货” 是基于法规许可和主体锁定,而非承运人擅自操作 —— 此时货主需提前确认目的港法规,确保 “记名 + 副本放货” 是当地常规操作,且收货人是可靠合作方,避免因 “法规误解” 导致风险。
2. 操作要点:明确 “不可转让” 属性,避免灵活度损失
确认收货人资质:记名提单的核心是 “锁定收货人”,因此发货前需核实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清关资质(如是否有进口权、是否在海关备案),避免因收货人资质不足,导致货物到港后无法提货,反而倒逼承运人寻找其他方式放货(间接增加无单放货风险)。
注明 “不可转让” 条款:在提单中明确标注 “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避免承运人或目的港代理误解为 “可转让提单”,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本票货物采用记名提单,仅 XX 公司可提货”,形成书面约束。
不适用于 “转手贸易”:若货物需在运输途中转让给第三方(如中间商转卖),记名提单不适用(无法背书转让),此时需改用 “指示提单”,但需搭配 “正本提单控制”,确保转让过程中货权不流失。
三、辅助防范:避开高风险提单,搭配 “事前核查”
选对提单类型后,还需避开两类高风险提单,并做好事前核查,进一步降低无单放货概率:
1. 坚决避开 “货代提单(HB/L)” 的潜在风险
货代提单(由货运代理出具,而非船公司)的风险在于:货代可能因资质不足、资金链断裂,或受目的港代理胁迫,擅自无单放货,且货主追责时需先找货代,再由货代向船公司索赔,流程复杂、维权成本高。
替代方案:若货量较大(如整箱货 FCL),优先选择 “船公司提单(MB/L,由马士基、中远海运等船公司直接出具)”,船公司资质更优、法律约束力更强,无单放货概率远低于货代。
若必须用货代提单:需选择 “一级货代(拥有 NVOCC 资质,即无船承运人资质)”,并要求提供 “船公司出具的分提单确认件”,确保货代提单能对应到船公司的主提单,避免 “空头皮单”。
2. 事前核查:锁定承运人 + 明确合同条款
核查承运人信誉:通过 “国际航运公会(ICS)” 官网、船公司信用评级平台(如 Alphaliner),查询承运人是否有 “无单放货前科”“破产风险”,避免选择小型、无资质的承运人。
合同明确 “凭单放货” 义务:在海运合同或订舱委托书中,明确约定 “承运人必须凭全套正本提单(或记名提单下的指定主体证明)放货,否则需赔偿货值 120%(含货款、运费、滞港费等)”,形成法律约束,若后续发生无单放货,可凭合同快速追责。
四、总结:根据场景选提单,形成 “货权闭环”
防范无单放货的核心逻辑是 “用提单锁定货权,用条款约束承运人”:
若为 “陌生客户、高货值、远期付款”,优先选正本提单,用 “物权凭证” 把控提货权,确保 “款到放单”;
若为 “长期合作客户、目的港法规要求记名”,选记名提单,锁定唯一收货人,适配当地操作流程;
无论选哪种提单,都需避开 “无资质货代提单”,事前核查承运人信誉,合同明确放货义务,从 “提单选择 - 流程把控 - 法律约束” 形成闭环,彻底规避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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