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免税政策主要涉及免税范围、免税申报条件、进项税额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税范围界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是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但对于一些边缘业务,如报关费、拖车费等是否属于免税范围,需根据具体业务实质判断,若其是上述相关业务手续的组成部分,则可免税,否则可能不适用免税政策。
免税申报条件:
合同要求:纳税人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结算要求: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发票开具要求:应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备案要求:需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提交《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跨境销售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进项税额处理: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免税政策选择: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放弃免税权后,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殊区域运输规定: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同样需满足上述相关免税条件,才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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