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
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构成要素 :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的及危害:
目的是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
对进口国的危害包括损害进口国同类产业,导致相关企业利润下降、工人失业甚至倒闭;扰乱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如倾销企业可能在国内保持高价,以弥补其在国际市场进行倾销的损失等 。
对出口国的危害包括使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失去海外市场;一旦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往往会失去该市场,使出口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本国资源被廉价消耗、流失等。
对第三国的危害是一旦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取得较大份额,则第三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就不得不退出这一市场,或造成其利润的下降 。
分类:
持续性倾销:又称 “长期倾销”,无限期地持续地进行倾销,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进行产品销售。
偶发性倾销:为清理余货进行的非常态低价抛售,偶然的或临时的倾销,没有有意以掠夺海外市场为动机。
掠夺性倾销: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低价销售,将国外的生产者逐出本国,再以其国外的垄断优势提高商品价格。
反倾销
指进口国以抵制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倾销所采取的措施,当出口国以低于一类产品的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别国出口该产品,并给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带来损害时,进口国可采取反倾销措施。
实施条件 :
确定某一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一国(地区)市场。
确定对进口国(地区)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正在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WTO 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 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 3% 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 。
基本程序 :
申请:由国内产业代表或企业主体向贸易当局提出反倾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贸易当局审查申请中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启动调查,立案后向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主管部门提供反倾销书面申请的全文,利害关系方需配合提供信息。
裁定:调查要在开始后一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当局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肯定性初裁,之后经过调查提出证据后,做出终裁决定,案件不成立则终止调查,成立则征收明确数额的反倾销税。
复审或终止:当局在必要时主动审查或应利害关系方请求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确定不再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则立即终止征收。
主要措施1 :
临时保障措施:在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损害国内产业期间,国内政府可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等担保,金额不超过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且实施时间有规定限制。
征收反倾销税:终裁成立后,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最低价格承诺:出口商自愿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使当局确信倾销的有害影响已经消除后,可中止或终止诉讼程序,无需征收临时措施或反倾销税 。
作用及影响 :
作用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倾销行为带来的打击,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制衡不正当竞争,倒逼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等。
但反倾销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复杂,会加剧贸易紧张,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和成本费用增加,一些国家还可能利用反倾销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造成反倾销滥用,破坏国际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