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单证是货物运输的 “通行证”,提单和装箱单更是贯穿全程的核心文件 —— 提单是物权凭证,直接关系货物归属;装箱单是货物 “说明书”,影响报关、查验与提货效率。两者的填写与核查需精准无错,否则可能导致滞港、拒付、甚至货物无法提取。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B/L):物权凭证的 “填写与核查”
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装船且约定运输条款的凭证,也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唯一合法依据(“见单放货” 是海运惯例)。其填写需兼顾 “法律合规性” 与 “信息准确性”,核心围绕 “货物、收发货人、运输条款” 三大要素。
1. 提单填写的核心要素与规范
收发货人信息:明确 “谁发货、谁收货”,避免物权纠纷
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出口商(企业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一致),需填写完整全称、地址(含国家 / 地区)、联系方式。若为 “第三方发货”(比如贸易公司委托工厂发货),需确保发货人名称与报关单一致(部分国家海关要求单证信息统一)。
收货人(Consignee):分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两种 ——
记名提单:直接填写收货人全称(如 “ABC Co., Ltd.”),仅该收货人可提货,不可转让,适合 “老客户、大额交易”(避免提单流转风险);
指示提单:填写 “To Order”(凭指示)或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需经背书(发货人盖章签字)方可转让,适合 “信用证结算”(银行可控制物权)。
通知人(Notify Party):通常是目的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填写全称、地址(需详细到城市,方便船公司通知提货)。若收货人是 “To Order”,通知人必须明确(否则货物到港后无人接收,可能产生滞港费)。
货物信息:与报关单、合同 “三相符”,避免查验受阻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需简洁准确,与报关单、商业发票完全一致(比如报关单写 “Cotton T-shirts”,提单不可简写为 “T-shirts”)。若货物有型号、规格,可简要标注(如 “Laptop Model XPS13”),但无需过于繁琐。
件数(Number of Packages):按实际包装数量填写,单位需明确(如 “Cartons”“Pallets”“Bales”)。若为 “裸装货”(如钢材),填 “Units”;若为 “散装货”(如粮食),填 “in Bulk”。
毛重(Gross Weight)与体积(Measurement):毛重以 “千克(kg)” 为单位,体积以 “立方米(CBM)” 为单位,需与装箱单一致(误差需控制在 ±5% 以内,否则可能被海关判定 “申报不实”)。若货物有 “托盘 + 纸箱” 包装,毛重需含托盘重量,体积按 “长 × 宽 × 高” 实际测量(不按 “理论体积” 估算)。
运输条款:明确 “责任划分”,避免费用争议
起运港(Port of Loading)、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需填写港口全称(含国家),不可简写(比如 “上海港” 需写 “Shanghai, China”,而非 “Shanghai”;若目的港是 “汉堡港”,写 “Hamburg, Germany”)。若有 “中转港”(比如 “上海→新加坡→鹿特丹”),提单会标注 “Via Singapore”,无需单独修改。
运输方式(Transport Mode):填写 “Sea Freight” 即可。
运费支付方式(Freight Payment):分 “预付(Freight Prepaid)” 和 “到付(Freight Collect)”—— 预付由发货人在起运港支付,到付由收货人在目的港支付,需与合同约定一致(若信用证要求 “Freight Prepaid”,提单不可填 “Collect”,否则银行拒付)。
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通常签发 “3 正 3 副”(3 Original, 3 Copy),“正本提单”(Original)有法律效力,需由收货人凭正本提货;“副本提单”(Copy)无物权效力,仅作存档。填写时需明确 “3/3”(3 份正本均有效)或 “1/1”(仅 1 份正本有效)。
2. 提单核查的 “避坑要点”:这 6 点错了会出大问题
信息一致性:“单证链” 必须全匹配
核查提单与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的 “核心信息” 是否完全一致:收发货人名称、货物描述、件数、毛重、体积,哪怕是标点符号(比如 “Co., Ltd” 与 “Co.Ltd”)也需统一。若有不一致,比如提单毛重比报关单少 100kg,目的港海关可能以 “申报不实” 扣货,需重新修改提单(改单费通常几百美元,还耽误时效)。
收货人抬头:避免 “模糊表述” 导致提货难
若为指示提单,“To Order” 不可漏写 “Order”(若写成 “To Shipper”,可能被视为记名提单,无法转让);若收货人是公司,需核对名称是否与对方提供的 “清关用公司名” 一致(比如部分国家公司名含 “LLC”“PTE LTD”,不可简写)。
货物件数:“大写小写” 必须对应
提单上的件数通常有 “小写”(如 “100 Cartons”)和 “大写”(如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需确保两者完全对应(比如小写 100,大写不可写成 “NINETY-NINE”)。若件数是 “0.5”(比如半箱货物,极少情况),大写需写 “HALF Carton Only”,避免歧义。
目的港:不可填 “内陆点”,需明确 “港口名”
提单目的港必须是 “海港”(如 “Los Angeles, USA”),不可填内陆城市(如 “Chicago, USA”)—— 若货物需运到内陆,需在 “目的港” 后标注 “内陆点”(如 “Los Angeles, USA via Chicago”),由船公司安排后续陆运,直接填内陆点会导致提单无效(船公司不负责 “港到内陆点” 的直达运输)。
运费支付:与 “贸易术语” 匹配
贸易术语决定运费支付方式:FOB 术语下,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提单需填 “Freight Collect”);CIF/CFR 术语下,运费由发货人支付(提单需填 “Freight Prepaid”)。若两者不匹配(比如 CIF 却填 “Collect”),收货人可能拒付运费,船公司也可能扣货。
提单份数与背书:按 “结算方式” 核查
若为信用证结算,需按信用证要求填写提单份数(比如信用证要求 “2/2 Original B/L”,不可签发 3 份正本);指示提单需核查是否已 “正确背书”—— 发货人需在提单背面盖 “公司公章 + 法人签字”(部分国家要求中英文对照章),未背书的指示提单无法转让,收货人提不了货。
二、装箱单(Packing List, P/L):货物 “说明书” 的 “填写与核查”
装箱单是详细列明货物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的文件,用于海关查验(确认货物与申报一致)、收货人核对货物(确认是否漏发、错发),虽无物权效力,但直接影响 “清关效率” 和 “货物交接准确性”。其填写需 “细致到每个包装”,核心是 “真实反映货物的包装状态”。
1. 装箱单填写的核心要素与规范
基础信息:关联 “提单与合同”,方便追溯
需填写 “装箱单编号”(通常与商业发票编号一致,如 “INV-2024001-PL”)、日期(与提单日期相近,不可早于发货日期)、合同编号(与贸易合同一致)、收发货人(与提单完全相同,确保单证链统一)。
货物明细:“按包装逐一列明”,清晰无遗漏
需按 “最小包装单位” 逐项填写,通常用表格形式(无表格时需分点清晰),包含:
序号(Item No.):按货物种类或包装顺序编号(1、2、3...);
货物品名(Description):与提单、报关单一致,若同一票货有多种货物(如 “T 恤 + 牛仔裤”),需分别列明(不可合并写 “Clothing”);
规格 / 型号(Specification/Model):详细填写(如 “T 恤:M 码,蓝色”“牛仔裤:32 码,黑色”),方便收货人分拣;
包装方式(Packing):明确包装类型(如 “Carton”“Pallet”“Bag”),若有托盘,需标注 “Pallet No.”(托盘编号,如 “P1-P5”);
每个包装的数量(Qty per Pack):比如 “每个纸箱装 10 件 T 恤”,填 “10 Pcs/Carton”;
总件数(Total Packages):与提单一致(如 “100 Cartons”);
总数量(Total Qty):所有货物的总件数(如 “1000 Pcs”)。
重量与体积:“分包装 + 总合计” 双标注
毛重(Gross Weight):若有多个包装,需标注 “每个包装的毛重”(如 “15kg/Carton”)和 “总毛重”(如 “1500kg”),总毛重需与提单一致;
净重(Net Weight):货物本身重量(不含包装),需单独列明(如 “12kg/Carton,总净重 1200kg”),部分国家海关要求申报净重(如欧盟);
体积(Measurement):标注 “每个包装的体积”(如 “0.1CBM/Carton”)和 “总体积”(如 “10CBM”),总体积需与提单一致,单个包装体积按 “长 × 宽 × 高”(单位:米)计算(如 “0.5m×0.4m×0.5m=0.1CBM”)。
附加说明:“特殊情况” 提前标注,减少争议
若货物有 “特殊包装”(如防水包装、易碎品),需注明(如 “Fragile, Handle with Care”“Waterproof Packing”);若有 “唛头”(Shipping Mark,货物外箱的标识,通常含订单号、目的地),需完整填写唛头内容(如 “ABC-2024001 / LAX / NO.1-100”)—— 唛头需与货物外箱实际印刷的一致,海关查验时会核对 “箱唛与装箱单唛头” 是否匹配。
2. 装箱单核查的 “关键细节”:别让 “小错误” 耽误清关
包装与数量:“实际与单据” 必须对得上
核查 “每个包装的数量” 是否合理(比如 “1 个纸箱装 1000 件 T 恤”,明显超出正常包装容量,可能被海关怀疑 “虚报”);若有托盘,需核对 “托盘数量 × 每个托盘的箱数” 是否等于总件数(比如 5 个托盘,每个托盘 20 箱,总件数应为 100 箱)。若实际包装与单据不符(比如少装 1 箱),需立即修改装箱单(否则收货人提货时发现数量不对,可能拒付或索赔)。
重量体积:“计算逻辑” 要清晰
单个包装的重量 / 体积不可 “估算”(比如实际每个纸箱毛重 15kg,不可按 “10kg” 估算后乘以件数),需用工具实际测量(比如用秤称重量、用卷尺量尺寸)。若总重量 / 体积与提单有微小误差(±2% 以内),需在装箱单标注 “Approximate”(约),但尽量控制在 ±1% 以内(部分严格国家如日本、韩国,对误差容忍度低)。
唛头:“文字 + 图案” 全一致
若有唛头,需逐字核对唛头内容(比如订单号是否多写一个数字、目的地是否写错),若唛头有图案(如公司 Logo),需在装箱单注明 “Shipping Mark as Per Attached Image”(唛头见附图),并附上唛头图片(方便海关和收货人核对)。
特殊货物:“合规性” 优先
若货物是 “危险品”(如电池、化学品),装箱单需额外标注 “UN 编号”“危险品等级”“包装类别”(如 “UN3090, Class 9, PG III”),并与 “危险品包装证明” 一致;若货物是 “食品 / 药品”,需标注 “生产日期”“保质期”(如 “Production Date: 2024-01-01, Shelf Life: 2 Years”),符合目的国进口要求。
总结:单证填写核查的 “核心原则”
无论是提单还是装箱单,核心都是 “真实、一致、清晰”——
“真实”:所有信息基于实际货物与运输情况,不虚构(比如不可为 “少交税” 虚报重量);
“一致”:单证之间(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合同)的核心信息完全匹配,无矛盾;
“清晰”:文字无歧义(不用模糊表述)、数字无涂改(若需修改,需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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