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启示
在检验检疫违法案例中,有较大比例是“未将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就直接报关”,而且几乎都是由“该公司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导致,就此从危险化学品的概念、提供资料、规范申报三方面浅析下“危险化学品”。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很多人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混淆认为两者属于同类,在此先看下两者概念:
(1)危险货物(危险品):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其中《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为9大类,《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3523个条目。
(2)危险化学品(危化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阐述: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有2828个条目。
对比两者概念可得出结论: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于危险货物,但是两者会有部分范围重合。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业务员对出口消毒洗手液、高氯酸钠这样的化学品具有一定敏感度,有危化品、危险品的意识,事先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进行查询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认产品性质,一定程度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此提醒,《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主要按品名列目,未标注商品税号,所以判断商品是否属于危化品、危险品需要一定的专业性: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高氯酸钠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806条目中具体列明,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并没有消毒洗手液这一项,其判断依据是根据商品性质属于兜底的第2828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将其判断为危险化学品。在实际业务中《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第2828条目很容易被忽视,有些业务员即使做了目录查询,但由于业务不精、对产品性质了解不够从而对产品判断错误也会导致漏检。对此需要企业有所重视,在检验检疫知识储备不够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实际操作时要注意进口与出口资料有所不同:
(1)进口: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2)出口: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危险化学品如何规范申报?
在此也要注意进口与出口填报的区别:
(1)进口:
“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件装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中的一项才可继续申报。同时根据上述不同勾选栏目对“危险货物信息”栏进行选择性填写,在此不做展开(如果“货物属性”栏勾选“非危险化学品”,可不填写“危险货物信息”)。
(2)出口:
必须如实填写电子底账号码,如实填写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货物信息。
以上是对危险化学品的简单介绍,希望大家在进出口货物时要有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需要检验检疫的意识,不要因为知识体系不完善、业务不精通导致应检未检,由此违法罚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