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是贸易合同中针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数量难以精确控制的商品,约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在合同约定数量的一定百分比范围内增减的条款,核心目的是规避因生产、装卸、运输环节的数量误差导致的违约风险,该条款仅适用于数量条款,与货物质量、价格无关。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溢短装条款的核心要素与适用范围
适用货物类型
该条款主要针对无法精确计量的大宗散装货物,例如矿石、粮食、原油、煤炭等;对于包装规整、数量固定的货物(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箱装日用品),因数量易于把控,一般无需约定溢短装条款。
核心约定内容
增减幅度:这是条款的核心,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常见幅度为 ±3%~±5%,具体需结合货物特性、行业惯例及运输方式确定(如易损耗的粮食可约定 ±5%,稳定性强的矿石可约定 ±3%)。
选择权归属:需明确数量增减的决定权在卖方、买方还是承运人。国际惯例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便于卖方根据生产实际调整交货量);若买方有特殊需求(如需匹配下游订单数量),也可约定由买方或承运人(根据装卸实际误差)决定。
计价方式:需约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 —— 通常按合同单价计算,避免因价格波动引发纠纷;若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也可约定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但需明确价格参考标准(如某交易所的当日报价)。

二、如何合理约定溢短装条款?
合理约定的核心是平衡买卖双方利益,贴合货物实际与贸易场景,具体可从以下 4 个维度入手:
根据货物特性确定增减幅度
易损耗、易挥发、装卸误差大的货物(如液体化工品、粮食),幅度可适当放宽至 ±5%~±10%;
稳定性强、装卸误差小的货物(如钢材、矿石),幅度控制在 ±2%~±3% 即可;
严格禁止对精密仪器、定制化产品、限量商品约定溢短装条款,此类货物需按合同数量精确交货。
明确选择权归属与行使条件
优先约定卖方行使选择权,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卖方根据生产、备货情况灵活调整,减少违约风险;
若买方对数量有严格要求(如需匹配生产线用料),可约定 “卖方行使选择权前需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且增减幅度不得超过 ±3%”,避免卖方随意调整数量;
对于海运散装货物,也可约定由承运人根据装卸实际误差决定,但需同步约定误差的核验标准(如以装货港商检报告或卸货港商检报告为准)。
清晰约定溢短装部分的计价与结算
常规方案:溢装或短装部分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这是最稳妥的方式,可避免价格争议;
特殊方案:若货物价格波动剧烈,可约定 “溢短装部分按交货当月的平均市场价格计价”,但需明确价格的参考依据(如权威行业网站报价、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并写入合同;
同时约定结算时间,例如 “溢装部分货款随尾款一并支付,短装部分货款从尾款中扣除”。
配套约定数量验收标准与争议解决
明确数量验收的检验机构、检验时间与检验地点,例如 “以装货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为准” 或 “以卸货港目的港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若买卖双方对数量误差有异议,可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约定溢短装条款的注意事项
避免 “一刀切”
不同货物的特性差异大,不可照搬其他合同的溢短装幅度,需结合实际情况定制;同时,条款需明确适用的货物批次,避免覆盖合同外的其他订单。
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
若贸易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中的数量条款必须与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完全一致(包括幅度、选择权、计价方式),否则会因单证不符导致银行拒付。
明确短装的下限与溢装的上限
为避免卖方过度短装或溢装,可约定 “短装幅度不得超过 ±3%,溢装幅度不得超过 ±2%”,或直接约定 “实际交货数量不得低于合同数量的 97%,不得高于 102%”,进一步限制数量波动范围。
不适用于固定数量的贸易场景
对于定制化产品、样品订单、限量版商品等要求精确交货的场景,严禁约定溢短装条款,否则可能引发买方索赔。
四、溢短装条款的常见范例
“本合同项下交货数量为 10000 吨散装大豆,卖方有权在合同数量的 ±5% 范围内增减交货量,增减部分按合同单价(500 美元 / 吨)结算。数量验收以装货港商检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为准,选择权归卖方所有,卖方需在交货前 5 个工作日将实际交货数量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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