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附加费需要跟海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与运输有关;
二、是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三、是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以码头装卸费为例:如果是起运港码头装卸费,或在中转港产生的装卸费,该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相关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是卸货港码头产生的装卸费,该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附加费申报不实,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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