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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递渠道不接“无人机”货物通知(大陆海关对“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2023-08-11 14:49 作者:百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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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大陆海关对“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即刻起,快递所有渠道(包括快件和报关件),不接“无人机”此类货物(在香港交货的货物不受影响),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

  关于对无人机实施管制的详细说明,可以查看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8号,链接如下: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07/20230703424616.shtml

  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无人机出口

无人机出口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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