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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单证一定要一致否则影响清关(内附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2023-05-29 09:28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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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

  单证一致的要点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中实例分析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致,有时的确很困难。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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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 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何有效做到单证一致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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