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B/L)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核心条款中 “记名提单” 与 “指示提单” 的差异直接影响货物控制权、风险承担及贸易安全性。接下来,百运网将从定义、核心条款特征、风险差异三方面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的核心定义及条款特征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提单 “收货人” 栏明确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如 “Consigned to ABC Co., Ltd.”)的提单。核心条款特征:
收货人固定,不可转让,货物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取,无需背书转让。
提货时,收货人仅凭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无需出示正本提单(部分国家和地区惯例)。
指示提单(Order B/L)
指提单 “收货人” 栏填写 “凭指示”(To Order)或 “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的提单。核心条款特征:
可转让,需通过背书(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实现转让,背书后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提货时必须出示经有效背书的正本提单,否则承运人不得放货。
二、风险差异:从货物控制权、贸易安全、法律纠纷角度对比
风险类型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货物控制权风险 风险高:一旦提单签发,货物所有权固定归属记名收货人,发货人(出口商)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买方未付款,发货人也无法通过转让或撤回提单阻止放货。 风险低:发货人可通过 “凭发货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保留控制权,需经发货人背书后提单才生效,可在买方违约时暂停转让或转卖货物。
无单放货风险 风险极高:部分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律允许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放货,无需核对正本提单,易导致 “货到钱未到”。 风险低:国际惯例和多数国家法律要求,指示提单必须凭正本背书提单放货,无单放货需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货值)。
贸易结算适配性 仅适用于 100% 预付或熟人交易:因发货人无控制权,不适合信用证(L/C)、托收(D/P)等依赖提单担保的结算方式。 适配多数结算方式:可用于信用证(需按 L/C 要求背书)、托收(D/P 下控制放货),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提单类型。
纠纷解决难度 举证难:若发生无单放货,发货人需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且部分国家法律对记名提单的保护较弱,维权成本高。 维权易: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发货人可直接凭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法律依据明确(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三、实操建议:如何选择提单类型?
优先选指示提单:除非是 100% 预付的信任交易,否则建议使用 “凭发货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的指示提单,通过背书控制货物所有权,适配信用证、托收等主流结算方式。
记名提单的谨慎使用场景:仅适用于买方已全额付款、或母子公司内部交易等绝对信任的场景,且需提前确认目的国是否存在 “无单放货” 的法律惯例(如美加地区需额外约定 “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明确合同条款:无论选择哪种提单,均需在贸易合同中注明 “正本提单为唯一放货凭证”,并约定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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