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不仅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而且更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关税的征收标准
关税的征收方法也称为关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在这两种主要方法的基础之上,又有混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例如,美国对薄荷脑的进口征收从量税,普通税为每磅 50 美分,最惠国税为每磅 17 美分。
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额=货物数量x每单位从量码
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征的关税。
计算公式为:从价税额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混合税
混合税是指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混合税=从量税额 +从价税额
滑准税
滑准税又称滑动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中,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口税率的一种关税。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的税率,当商品价格下跌时采用较高的税率,其目的是使该种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保持稳定。
关税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关税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的流向分
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对输入国内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一般由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关境时,或从海关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提出运进国内市场时对进口商征收。
出口税
出口税是指对输往国外的本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这种关税一般由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出口到国外时向出口商征收。现在大部分国家不征收出口税。
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到第三国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只对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士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最惠国税
一国对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称为最惠国税或正常关税。通常情况下,正常的进口关税就是指最惠国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
一国与别国或其他地区通过签订多边或双边的贸易协定而确定的关税,称为协定税。根据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根据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普通税
一国对来自于与其没有签订关税互惠条款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称为普通税。根据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普遍优惠制关税
普遍优惠制关税简称普惠税,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发达国家陆续终止对我国的普遍优惠制政策。
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货物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的成本,抵消进口商品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进口国的同类商品能与之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国内生产和市场。
(2) 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货物的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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