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背书是国际贸易中针对指示提单的所有权转让法律行为,核心是通过背书签字让未列明具体收货人的提单实现流转,以此确认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背书方式的合规要求围绕背书主体、签章形式、转让流程等方面有明确规范,需符合各国法律及国际贸易规则。
海运提单背书的核心类型及合规要求
空白背书空白背书仅要求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上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无需注明被背书人名称,是实务中应用较普遍的形式。合规上需保证签章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背书人需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如托运人、银行等;且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流转时,仅凭提单持有即可实现转让,承运人需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因此背书后的提单保管至关重要,避免丢失或被盗引发物权纠纷。
记名背书记名背书除了背书人签章外,还必须清晰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合规要求更严格。首先,被背书人名称需与实际交易主体一致,不得出现简称或错误表述;其次,若被背书人需再次转让提单,必须由其作为新的背书人进行二次记名背书,保证背书链的连续性,否则会被认定为背书不连续,影响持票人行使物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记名背书需包含背书日期、背书人合法签字或盖章,附加特殊条款(如 “不得转让”)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托运人指示提单背书这类提单在收货人栏填写 “指示 - to order”,由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完成背书。合规要求上,托运人未背书前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背书需符合信用证或贸易合同约定,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通常需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被背书人进行背书,才能取得议付货款;若托运人未指定受让人,不得随意转让提单,且背书签章需与提单上的托运人信息完全一致。
记名指示人提单背书收货人栏会填写 “某某指示 - to order of...”,需由指定的指示人(如托运人、收货人、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合规要求包括:指示人必须是提单上明确标注的主体,非指定主体的背书无效;银行作为指示人时,背书需符合信用证规则(如国际商会 ISBP 745),确保背书流程与信用证条款匹配;提货时,被背书人需出示经指示人合法背书的提单,承运人会严格核验背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选择指示人提单背书收货人栏填写 “某某或指示”,兼具记名指示和托运人指示提单的特点。合规上要求背书人只能在提单指定的指示人中选择其一进行背书,不得擅自变更指示主体;若选择 “托运人指示” 部分,需遵循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的通用规则;若选择记名指示人部分,则需由该指定主体完成背书,且背书形式需与提单约定的转让方式一致。
此外,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因性质特殊无需背书,其中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货物仅能交付给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虽无需背书即可凭单提货,但风险极高,国际上较少使用,部分班轮公会还要求此类提单需在副本中注明卸货港通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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