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简称 AWB)是国际空运中承载货物信息、明确各方权责的核心法律文件,兼具运输合同、货物收据、费用账单三重属性。与海运提单不同,AWB 为 “不可转让” 凭证,无法通过背书转移货物所有权,但其内容直接决定货物能否顺利清关、运输责任如何划分(据 IATA 统计,70% 的空运纠纷源于 AWB 信息填写错误)。接下来,百运网将系统拆解 AWB 的结构、核心要素及实操要点,助您掌握这一 “空运通行证” 的解读逻辑。
一、AWB 的基础框架:3 联正本与 12 联副本的功能分工
标准航空货运单采用 IATA 统一格式(由航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包含3 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12 联副本(用于不同环节存档),各联功能严格区分:
第一联(Original 1 - Consignor's Copy):由发货人留存,作为货物已被承运人接收的初步凭证,需载明货物描述、重量、运价等核心信息。
第二联(Original 2 - Carrier's Copy):由承运人(航司)留存,是运输合同的核心载体,记录航司与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如责任限额、免责条款等。
第三联(Original 3 - Consignee's Copy):随货同行,由收货人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时核对,是证明货物到达及接收状态的关键依据。
副本联:包括代理联(用于货运代理人结算)、海关联(进出口报关必备)、舱单联(航司用于航班配载)等,根据运输环节需求流转,不具备提货效力。
注意:所有联次均需包含航司代码(如国航为 CA、汉莎为 LH)+8 位数字组成的唯一 AWB 编号(例如 CA12345678),通过该编号可在航司官网实时追踪货物状态。
二、AWB 核心要素解析:12 项关键信息的 “生死线”
AWB 正面(Main Document)包含 12 个编号栏位(Box 1-12),每一项信息都直接影响运输合规性,其中 6 项为 “一票否决” 项:
1. 发货人信息(Shipper)
需填写完整的法人名称(与公章一致)、地址(精确到城市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若为代理发货,需注明 “AS AGENT FOR”(作为 XX 的代理人),避免权责混淆。错误风险:地址缺失国家代码可能导致目的国海关退单(如仅写 “Shanghai” 未加 “China”)。
2. 收货人信息(Consignee)
禁止填写 “TO ORDER”(凭指示)—— 因 AWB 不可转让,必须明确具体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若收货人为银行(如信用证结算),需标注 “FOR DELIVERY TO XX BANK ONLY”。特殊情况:目的地为战乱国家时,需注明收货人所属机构(如 “UN AGENCY”)以获得优先清关。
3. 承运人及代理人信息(Issuing Carrier & Agent)
Issuing Carrier 栏填写实际承运航司代码(如 “MU” 代表东航);Agent 栏填写签发 AWB 的货运代理名称及 IATA 代码(如 “ABC LOGISTICS 123456”),并加盖代理授权章。合规要点:非 IATA 认证代理无权签发 AWB,否则航司有权拒绝承运。
4. 货物描述(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需同时满足 “三国语言” 原则:中文(出口报关)、英文(国际运输)、目的国官方语言(如出口日本需加日文)。内容需包含:
品名:禁止使用 “PARTS”“GOODS” 等模糊表述(如 “电子元件” 需细化为 “PCB 电路板”);
件数及包装类型:如 “5 CTNS(Cartons)”“2 PALLETS”;
毛重:精确到千克(kg),与报关单一致(误差不得超过 5%);
体积:若为泡货,需标注 “VOLUME: 3 CBM”(立方米)。
危险品特殊要求:必须注明 UN 编号、危险品类别及包装等级(如 “UN1234, CLASS 3, PG II”)。
5. 运价与费用(Routing & Charges)
Routing 栏:明确运输路线(如 “SHA-PAR-LHR” 代表上海 - 巴黎 - 伦敦),不可更改(变更路线需重新签发 AWB);
Charges 栏:区分 “预付(PPD)” 和 “到付(COLL)”,并列明各项费用(如 “FREIGHT: USD500, FUEL SURCHARGE: USD100”)。费用争议点:若标注 “ALL CHARGES PREPAID”,则包括目的国当地费用(如提货费),否则可能产生到付纠纷。
6. 声明价值与附加条款(Declared Value & Conditions)
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若货物价值超过航司责任限额(通常为 20 美元 /kg),需填写实际价值并缴纳保价费(一般为价值的 0.5%-1%);未声明则默认按限额赔偿;
附加条款:常见如 “SHIPPER'S LOAD & COUNT”(发货人自装自点,航司对件数准确性不负责)、“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SHIPPING DOC”(危险品按附随文件运输)。
三、AWB 的法律属性:3 大核心权责界定
运输合同证明
AWB 一旦签发,即视为航司与发货人达成运输协议,双方均受《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约束。例如:货物丢失时,未保价货物按 20 美元 /kg 赔偿(蒙特利尔公约标准),保价货物按声明价值全额赔偿,但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
货物收据效力
航司在 AWB 上标注 “RECEIVED IN GOOD ORDER”(货物状况良好)后,即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丢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若货物有破损,需在 AWB 上注明 “PACKAGING DAMAGED”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否则收货人提货时难以索赔。
不可转让特性
与海运提单不同,AWB 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必须是 AWB 上明确记载的主体,且提货时需出示身份证明(与 AWB 收货人名称一致)。这一特性决定了空运更适合 “款到发货” 模式,避免货权失控。
四、实操避坑指南:5 个高频错误及解决方案
品名与 HS 编码不符
出口报关时 HS 编码对应的品名需与 AWB 完全一致(如 HS 8517.62 对应 “智能手机”,AWB 不可写 “手机”),否则可能被海关判定为 “申报不实”,罚款金额可达货值的 5%。
重量单位混淆
AWB 需统一使用千克(kg),若误写为磅(LBS),可能导致航司按错误重量计收运费(1 磅≈0.45kg,若写 100LBS 实际为 45kg,航司可能按 100kg 收费)。
目的港代码错误
国际空运常用 IATA 三字代码(如纽约肯尼迪机场为 JFK),若错写为城市代码(纽约为 NYC),可能导致货物错运至其他机场(如纽瓦克机场 EWR),改运费用约为原运费的 30%。
危险品未标注
锂电池、酒精等危险品若未在 AWB 注明 UN 编号及类别,一旦被查获,航司有权拒绝运输并罚款(最低 USD5000),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漏填操作指令
对需特殊处理的货物(如冷藏货 “+2℃~+8℃”),需在 AWB “Handling Information” 栏注明,否则航司按普通货物处理,导致货损后果自负。
航空货运单是国际空运的 “信息中枢”,其填写质量直接影响运输效率与风险控制。作为发货人,需确保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收货人,提货前需核对 AWB 与货物状态是否一致。理解 AWB 的每一项要素,既是规避纠纷的前提,也是掌控跨境物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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