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合同中的滞港费(Demurrage)与滞箱费(Detention)是两类极易混淆却法律责任迥异的费用。
两者的触发场景、计费逻辑及责任主体的差异,直接关系到货主、承运人与货代三方的利益平衡。
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性质与触发条件的本质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核心差异源于其风险发生场景。
滞港费是因货物在港口堆存超期产生,本质上是港口空间资源的占用成本,其责任认定通常与港口作业效率、收货人提货能力直接相关。
例如,若因清关文件缺失导致货物滞留,费用可能由货主承担;但若是承运人未及时通知到货信息,责任可能转嫁至物流方。
而滞箱费源于集装箱在码头外超期占用,其法律性质更接近“违约赔偿”,需考量承运人是否履行减损义务——例如在集装箱闲置超期后,是否有采取拆箱、转卖或调用替代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条款设计的关键在于明确两类费用的触发边界。
滞港费的计费起点应严格限定为“卸货完成次日”而非“船舶到港日”,避免承运人提前计费;阶梯费率的设定需符合行业惯例,例如“前7天免费,第8-15天每日递增50%”,防止费率突变式跳涨。
对于不可抗力,合同需明确豁免机制——例如港口封闭超过30天可暂停计费,但货方需在7日内提交官方证明文件。
责任归属的动态判定与司法实践
司法裁判中,滞港费的责任划分高度依赖贸易条款(Incoterms)与提单条款的联动解读。
以FOB条款为例,起运港滞港费通常由卖方承担,而目的港费用归买方;但若提单中并入租约条款且未明确责任上限,托运人可能面临无限连带责任。
近年海事法院呈现三大趋势:一是严格审查费用合理性,要求承运人提供实际损失证据;二是扩大责任主体,将担保方纳入追偿范围;三是细化不可抗力处理标准,例如疫情政策变动后3个月视为“可预见风险”,不再减免费用。
滞箱费的争议焦点在于承运人的止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承运人需在损失扩大前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合同应设置双重保障机制:
一是超期前书面通知货方并留存送达证据;二是约定止损触发条件,例如当滞箱费达集装箱价值50%时,承运人有权强制拆箱并转移货物。
部分国家近年强化发票合规要求,规定费用账单需在30日内开具,且必须列明免费期、计费规则及异议通道,否则付费方可拒付。
说到最后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本质区别在于“空间占用”与“设备挪用”的责任逻辑,其风险防控需通过合同条款的精准锚定与司法实践的动态适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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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运输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合同条款及行业司法判例整理,具体操作请以最新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