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相关企业了解法检医疗物资出口的快速通关检验流程,确保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与安全,以下提供一份详细的指南:
一、出口法检医疗物资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这11类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和医用消毒剂等。
二、出口申报要求
报关单填报:
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
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提供必要证明:
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卫生检疫审批:
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三、质量安全要求
符合进口国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无进口国标准时的处理:
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四、装运前检验
根据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以下是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国家及检验范围:
塞拉利昂: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伊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也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五、企业责任与海关监管
企业责任: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监管:
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
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查询与咨询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
通过以上指南,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法检医疗物资出口的快速通关检验流程和要求,确保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与安全,并顺利完成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