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出口日本详细介绍
高效,安全,实惠,更多路线点击 >>国际快递到日本化妆品出口日本详细介绍 日本对于进口到该国的商品要求都非常严格,化妆品也不例外。出口到日本的化妆品,首先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而拒- 始 发 地:中国
- 目 的 地:日本
- 快递公司:国际快递
- 运输方式:空运
- 运输物品:化妆品
- 货运时间:3-7天
- 路线优势:价格实惠,上海市区 多件免费提货
详细介绍
化妆品出口日本详细介绍
日本对于进口到该国的商品要求都非常严格,化妆品也不例外。出口到日本的化妆品,首先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而拒之门外。这是化妆品进口的第一关。
所有的进口化妆品受《药物事物法》的管辖,在进口、制造前须经批准,化妆品如果含有激素的,还要向原生大臣提出申请和批准。对申请人资格日本也有规定,明确只有日本国内管理人(在日本有住所者,包括外国法人、驻日本国内的事务代表)才能申请。如果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这些产品仍将被拒之门外。这是化妆品进口第二关。 第三关是对标准、商标、包装、标鉴作了许多的认证要求。
1、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化妆品质量标准该标准由厚生省于1967年8月8目颁发实施。其简要内容如下:
(1)一般化妆品
A.化妆品不得使用下列物质:二氯苯、二噻醇、对苯酚一苄醚,汞及其化台物、毛果芸香碱、水杨酰苯胺卤化物。
B.使用日本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所列物质作为原料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
(2)特殊化妆品
A.含激素的化妆品 含在化妆品产品中的激素种类及含量应该符合下列要求;种类为雌二醇,雌酮,乙炔雌二醇。当化妆品用于头部,粘膜、口腔或其他部位, 并含有脂肪族低碳一元醇(如含有这类醇仅为了溶解原料的目的,则不包括在内)的情况下,激素总含量不应该超过200IU/g化妆品,在其它化妆品的情况下,总含量不应超过500IU/g化妆品。
B.含抗组织胺的化妆品,含抗组织胺的化妆品应仅用于头部的产品。其种类和含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种类为含氨基醚型抗组织胺。抗组织胺药物的量不应超过0.01 g/100g化妆品。
C.含维生素的化妆品,在化妆品中的维生素不应使用维生素L和L2。
D.含甲醇的化妆品:在化妆品中甲醇的含量不超过0.2mL/100mL产品。
E.含苯甲酸及其类似物的化妆品的种类及限量:尿囊素氯化羟基铝1 g,苯甲酸盐类1g,苯甲酸0.2g.氯甲酚0.6g,脱氢乙酸及其类盐0.5g,六氯苯0.1 g.对羟基苯甲酸酯1 g,苯酚0.1g.苯基水杨酸1g.聚氧乙烯月桂醇醚2g,间苯二酚0.1g.水杨酸盐类1 g,水杨酸0.2g.山梨酸及其盐类0.5g。
F.含有异丙基甲酚及其类似物的化妆品,除使用后可立即冲掉的化妆品(如肥皂、洗发香波)外,对这类原料的限量:溴化烷基异喹啉0.05g,氯苄烷铵0.05g,葡萄糖酸双氯苯基胍基己烷0.05g, 对甲氧肉桂乙氧乙酪5g.卤化碳0.3g.2-羟基一4一甲氧基苯酰苯5g.2-(2一羟基一5一甲苯)苯并三唑7g,异丙基甲酚0.1g.邻苯基苯酚0.3g,三氯碳酰替苯胺0.3g.对苯基磺酸锌2g。
G.含有斑蟊酊剂及其类似物的化妆品;斑蟊酊剂、姜酊剂或辣椒酊剂的总含量不应超过1g/100g化妆品。
H.含有对氨基苯甲酸及其酯类的化妆品:对氨基及其酯类的总含量不应超过4g/100g化妆品。
I.含二硫化四甲秋兰姆的化妆品:在用后可立即冲掉的化妆品(如肥皂、冼发香波)中,二硫化四甲秋兰姆的含量不应超过0.5g/lOOg化妆品;在其它产品中不超过0.3g/100g化妆品。
J.含月桂酰肌氨蘸盐的化妆品:化妆品应是那种用后可立即冲掉的产品(如香皂、牙膏、洗发香波);其在牙膏中的含量不应超过0.5g/100g产品。
K.含十一碳烯酸单乙醇胺的化妆品:该类化妆品应是那些用后可立即冲掉的产品(如肥皂、洗发香波)。
3、在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原料
1986年颁布了不允许使用的原料有:抗组织胺类(含胺基醚型抗组织胺类除外)、氯乙烯(单体),激素(雌二醇、雌酮,乙炔雌二醇除外),铋亿合物(氯氧化铋除外), 氯仿、二氯苯、汞及汞化合物、水杨酰苯胺卤化物,对苯二酚一苄醚,二噻醇、毛果芸香碱,维生素L和L2、普鲁卡因及其它局麻药, 硼酸钠、硼酸和过硼酸钛(只有当硼酸用作白蜂蜡和黄蜂蜡的乳化 时可以使用)、福尔马林、甲醇。
(1)在任何化妆品中均不得使用上述物质作化妆品组分。
(2)使用后不能立即冲洗掉的化妆品,不得使用十一碳烯酸单乙醇胺作为化妆品组分。
(3)除用于头部的化妆品外,不得使用氨基醚型抗组织胺作为化妆品组分。
(4)除用于头部的化妆品外,不得使用氨基醚型抗组织胺作为化妆品组分。
日本法律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包装、标签的要求,不但内容复杂而且手续繁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准进口并禁止在日本市场上销售。如果包装、标识中有任何一个缺失,产品仍不能进入日本国门。这是化妆品进口的第三关。 日本可以利用其中任意一点,任意一个方面都可以设置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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