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包括船方、货方、运费方)按获救价值的比例共同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往往涉及船舶保险,货物保险和运费保险,而运费有时涉及租船人。因此,共同海损理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海运规则和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