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遇到恶劣天气导致船期延误,货主一般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免除迟延交付的责任。
不过,如果货主能够证明承运人在应对恶劣天气时存在过失,例如没有采取合理的航行路线、没有及时调整航速等,导致船期延误进一步加重,那么货主可以就因承运人过失造成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
此外,如果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即使遇到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情况,承运人仍需对船期延误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货主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注意:上文所有费用仅供参考,最终以当下的价格和账单为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