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关税减免的进出口货物主要有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大类。具体如下:
法定减免税货物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对于关税税额非常低的货物,从征管成本等角度考虑,予以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如一些仅用于展示宣传、没有实际销售价值的产品样本、宣传册等,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例如国际组织为援助某项目向我国赠送的设备、物资等,可享受关税减免。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比如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损坏的货物,海关会根据受损程度减征或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飞机、轮船等运输工具在途中所需的燃料、食品等,属于保障运输正常进行的必备物资,免征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我国参与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特定货物,按照条约规定享受关税减免。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可减免关税的货物,具体根据法律条款执行。
特定减免税货物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等相关产业条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等,除特定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且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25% 等特定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内,进口用于设备更新等的货物,可免征进口关税。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进口关税。
贷款项目进口物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等,除特定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在利用特定国际贷款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重大技术装备: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规定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定区域物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可以免税。
科教用品: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等,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等。
科技开发用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从事科技开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等。
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根据相关协定或协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等,可减免关税。
救灾捐赠物资:外国民间团体等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等。
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符合规定的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等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等。
临时减免税货物
临时减免税是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