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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的“无单放货”风险如何防范(国际空运干货知识分享)
2026-01-16 16:44 作者:百运网

  国际空运 “无单放货” 的核心风险是收货人未凭正本空运提单提货,导致发货人钱货两空,防范逻辑是 “从提单管控、合同约束、流程监督三端入手,建立全链路风险屏“。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提单管控:从根源锁定提货权限

  空运提单(AWB)是运输合同和提货凭证,规范提单操作是防范无单放货的核心。

  明确提单类型,锁定收货人资质

  优先使用记名提单,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具体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而非 “凭指示(TO ORDER)”,航司仅向记名收货人放货,需收货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提单匹配,降低被冒领风险。

  若需灵活转让,使用指示提单时,必须要求收货人提供背书完整的正本提单,同时在提单上注明 “凭正本提单放货”,严禁货代或航司凭副本提单、电放保函随意放货。

国际空运

  规范电放提单的使用条件

  电放提单无需纸质正本,凭电放通知即可提货,风险较高,仅适用于信用良好的长期合作客户。

  电放前需收到全款,或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避免电放后客户拒付货款。

  向货代 / 航司出具正式电放保函,明确 “仅向指定收货人电放,若发生错放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同时留存电放通知的收发记录。

  把控提单流转环节

  避免将正本提单直接寄给陌生收货人,可委托可靠的目的港代理代为保管,待收货人付清尾款后再交付提单。

  全程跟踪提单流转状态,要求货代提供提单签收凭证,确认收货人已正常签收,防止提单遗失或被篡改。

  二、 合同约束:明确责任划分,增加违约成本

  通过签订严谨的运输合同和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责,让无单放货的违约成本远高于收益。

  与货代 / 航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要点

  明确约定 **“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禁止无单放货、凭副本放货或无授权电放,同时写入违约条款:若货代 / 航司违规放货,需赔偿货物全款、运费及相关损失(如违约金、诉讼费)。

  选择资质齐全的一级货代或航司直营渠道,避免挂靠货代或小型代理,这类主体风险管控能力弱,易出现违规操作。

  与收货人的贸易合同要点

  采用安全的结算方式:高价值货物优先选择预付全款;长期合作客户可采用信用证(L/C)结算,信用证条款中需明确 “凭正本空运提单议付”,由银行把控提单流转,降低信用风险。

  约定 “无单放货连带责任”:若因收货人勾结货代违规提货,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约定争议解决地为发货人所在地法院,降低维权成本。

  三、 流程监督:全链路跟踪,及时预警风险

  从订舱到提货的全流程中,通过动态跟踪货物状态,及时发现异常并干预,避免风险扩大。

  实时跟踪货物轨迹与到港状态

  利用航司官网或货代系统,输入提单号跟踪货物起运、中转、到港节点,货物到港后立即联系目的港代理,确认货物是否处于 “待提” 状态。

  若货物到港后 3-5 天内未被正常提货,或代理反馈 “收货人要求无单提货”,需立即向货代 / 航司发函明确拒绝无单放货,同时暂停后续合作,必要时申请货物退运。

  强化目的港代理的监督作用

  选择与发货人直接合作的目的港代理,而非货代指定的代理,确保代理优先维护发货人利益。

  要求目的港代理定期反馈货物状态,一旦发现收货人异常(如拖延付款、拒绝提供提单),及时通知发货人采取措施(如申请海关扣货、办理退运)。

  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

  若发现无单放货征兆,立即向货代 / 航司发送正式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放货,同时保留沟通记录(邮件、聊天截图)作为维权证据。

  若已发生无单放货,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提单副本、运输合同、货物价值证明、无单放货的书面确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责任方资产,同时启动索赔程序。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注意:上文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时效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走货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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