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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七问之六:海关要求补税,应补一年还是三年?
2020-11-27 10:49
近年来,海关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监管越发向注重时效、便利企业通关的模式转变,稽查作为后续监管的主要措施,作用愈加凸显。虽然对海关来说,稽查属于正面、常规的监管手段,但对企业而言,毕竟不是经常遇到,面临稽查时还是不免紧张和担忧。
本文结合过往执业经历和相关案例,和企业聊聊海关稽查的方方面面,以帮助企业了解稽查,并在稽查到来时,做好相应的准备。然而一篇文章,不能涵盖所有稽查问题,本文仅选取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展开。

系列专题:海关稽查七问

1.企业最担心的事:稽查中发现的问题,都会移交缉私部门吗?

2.怎样解读一份《稽查通知书》?

3.以价格稽查为例,谈谈海关稽查是如何实施的?

4.海关稽查中,企业有哪些权利?

5.要不要做主动披露?

6.海关要求补税,应补一年还是三年?

7.稽查来了,企业该怎么办?


海关要求补税,应补一年还是三年?

案例:
海关发现G公司最近几年持续用非贸付汇方式向其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遂向G公司发出稽查通知,要求其提供企业的近三年审计报告、进口货物明细、支付相关协议及支付记录等资料,并告知G公司,其技术服务费符合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特征,需要补缴三年税款。
因G公司缺乏应对该等稽查的经验,故聘请律师协助其应对本次稽查。
经分析律师认为,G公司对外支付款项为定制专用零件的工程设计服务费,G公司并未因支付该费用而取得任何特许权利,以特许权使用费名义补征关税缺乏依据。
且即使该等工程设计费用属于应税项目,企业漏报也是因其对海关审定进口货物价格方式不熟悉造成,仅是申报差错,不属于申报不实,补征三年税款于法无据。后海关同意律师意见,仅补征企业一年的税款。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问题是很多企业非常关心且在实践中又常出现争议的事项

《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对稽查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海关有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企业实施稽查

该条款所规定的“三年”期限,是对海关稽查权辐射范围的限定,旨在明确稽查活动可以溯及企业进出口活动发生后的“三年”,可以更短,但是不能更长。

但并不意味着稽查发现应税事项后,均可补税三年。

《海关法》对“补征”、“追征”税款的条件和时间有明确规定,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也就是说,只有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才有被追征的可能。

笔者认为,该“违反规定”,即指当事人行为具有违法性。

而判定企业违法,需要有严格的程序支撑,依据现行海关部门职权设置,只有在稽查案件被移交缉私部门,并经其调查、审理,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而在该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非经上述程序直接要求企业补缴三年税款,明显不当。

律师提示:

实践中,稽查部门要求企业补缴三年税款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很多并没有经过完整的行政处罚调查阶段,而是以企业主动披露的形式进行变通处理,也达到了追征三年税款的效果。


除此外,对于稽查补税的年限,实践中也并非铁板一块的不是一年就是三年,尤其是稽查时间过长,导致稽查事项悬而未决多时的情况下,最终很可能通过关企磋商达到一种各方均能接受的补税方式。


对企业而言,相比移交缉私,企业也更愿意以稽查部门推荐的方式结束稽查,可以理解,但这不意味着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