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海运途中落水、沉船属于重大海难事故,货主需同步应对保险理赔与共同海损分摊。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理赔:货损直接索赔路径
1. 理赔前提与范围
货主投保海运货物运输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后,因船舶沉没、落水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
平安险:赔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造成的全损,及共同海损牺牲 / 费用。
水渍险 / 一切险:除平安险责任外,额外覆盖部分损失及外来原因(如淡水雨淋、渗漏)导致的货损。

2. 理赔关键步骤
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提交出险通知书,保留船公司事故声明、海事报告。
固定证据:收集提单、发票、装箱单、货损证明、检验报告(如 SGS)、船舶沉没 / 落水官方记录。
提交索赔:填写索赔申请书,附全套证据,明确索赔金额(按货物实际价值 + 运费 + 保险费计算)。
赔付与追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承运人追偿;货主无需重复索赔。
3. 注意事项
未投保则仅能向承运人索赔,但承运人可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额远低于货值,风险极高。
保险理赔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两者可并行处理。
二、共同海损:全船方共同分摊规则
1. 共同海损定义
船舶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保全船、货、运费共同安全,有意、合理采取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如弃货、避难港费用、救助费),由全体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2. 适用条件与范围
条件:危险真实存在、措施有意合理、牺牲 / 费用特殊且成功保全共同利益。
范围:为避险抛弃的货物、避难港停留费、救助报酬、临时修理费等。
3. 货主分摊义务
船舶沉没 / 落水若触发共同海损,即便货主货物未受损,也需按货物价值比例分摊牺牲和费用。
船公司会要求货主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或提供保证金,否则不予放货。
4. 保险覆盖
货主投保货运险时,共同海损分摊责任通常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分摊款。
三、实操核心要点
投保优先:务必投保海运一切险,覆盖货损与共同海损分摊,避免双重损失。
证据齐全:同步收集保险理赔与共同海损所需单证,包括海事报告、事故证明、价值凭证。
担保及时:收到船公司共同海损通知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避免货物滞留。
责任区分:保险理赔针对货损直接损失,共同海损是全船方的分摊义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时效把控:保险索赔时效2 年,共同海损时效通常为1 年,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逾期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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