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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必备单证有哪些(缺一不可的核心单据)
2026-01-30 09:26 作者:百运网

  国际海运的单证是货物出运、报关、装船、目的港清关提货的法定凭证和操作依据,所有单据需做到信息一致、单货相符,其中核心单据缺一不可,缺失将直接导致报关失败、无法装船或目的港提货受阻。海运单证分通用核心单据(所有货物必备)、报关专属单据(出口申报必备)、特殊货物补充单据(敏感 / 危险品等专属)三类,整柜与拼箱仅在单据细节上有差异,核心要求完全一致。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缺一不可的核心单据(6 类,所有海运货物必备,无则无法完成全流程)

  这类单据是海运的基础凭证,覆盖订舱、报关、装船、提货全链路,无论普货 / 特殊货、整柜 / 拼箱,缺失任何一类都将导致物流中断,也是所有单据中信息一致性要求最高的,收发货人、货物品名、件数 / 重量 / 体积、起运港 / 目的港等核心信息必须完全统一。

  1. 订舱委托书(Booking Note,托书)

  出具方:货主制作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 / 个人签字;

  核心作用:货主向船公司 / NVOCC 提出订舱申请的正式书面指令,是船公司 / NVOCC 安排舱位、制作后续单据的基础依据;

  核心要求:需列明收发货人 / 通知人完整信息、柜型 / 货量、货物品名 / HS 编码、包装方式、贸易 / 运费条款、预计装船时间、特殊操作要求(如电放、拖车报关),信息需精准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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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CI)

  出具方:货主(发货人)制作并出具;

  核心作用:证明货物的贸易背景和实际价值,是海关审价、征税的核心依据,也是目的港清关、外汇结算的法定凭证;

  核心要求:需包含收发货人信息、货物品名(中英文)、规格 / 单价 / 总价 / 货币类型、贸易术语、付款条件、发票编号 / 日期,单价与总价需匹配,价值申报需真实(避免海关审价异议)。

  3. 装箱单(Packing List,PL)

  出具方:货主(发货人)制作并出具;

  核心作用:详细列明货物的包装、数量、重量、体积明细,是海关查验、码头理货、目的港核对货单 / 货损的直接依据,拼箱货物需精准到每一票 / 每一箱的明细;

  核心要求:需与商业发票、托书信息一致,列明总件数 / 毛重 / 净重 / 体积,以及单件货物的明细(如箱号、规格、单件重 / 体积),包装方式需明确(纸箱 / 木箱 / 托盘),拼箱需标注入仓编号。

  4.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出具方:船公司(整柜直订)出具船东提单(MB/L),NVOCC 出具货代提单(HB/L);

  核心作用:海运中最重要的核心单据,兼具货物收据、运输契约、提货凭证三大功能,是目的港提货的唯一法定凭证,也是货权转移的核心依据;

  核心要求:所有信息需与其他单据完全一致,明确提单类型(正本 / 电放 / 海运单)、船名航次、柜号 / 铅封号、起运港 / 目的港、运费支付方式,正本提单需船公司 / NVOCC 盖章,电放提单需提供电放保函并标注电放号。

  5. 报关单(Export Declaration Form)

  出具方:报关行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制作,货主确认后加盖报关专用章,向海关申报后生成海关回执版报关单;

  核心作用:货主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法定单据,是海关审核货物是否符合出口规定、征收 / 减免关税、办理出口核销的核心依据,也是货物合法出口的证明;

  核心要求:需精准填写 HS 编码、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价值、贸易方式、收发货人海关注册号,所有信息与商业发票、装箱单一致,HS 编码需匹配货物实际属性(避免归类错误导致查验)。

  6. 入货通知 / 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出具方:船公司 / NVOCC 在舱位确认后出具;

  核心作用:货主安排货物入仓 / 提柜装船的唯一凭证,也是码头 / 堆场允许货物进港、船公司安排装船的操作依据;

  核心要求:整柜需列明提柜堆场、截关 / 截港时间、重柜还港码头,拼箱需列明集拼仓库地址、最晚入仓时间、入仓编号,所有时间节点需严格遵守(逾期则舱位作废)。

  二、常规必备单据(7 类,普货通用,配合核心单据完成全流程)

  这类单据是海运操作的配套凭证,虽非绝对 “缺一不可”,但缺失会导致操作效率降低、流程受阻,是普货海运的常规必备,船公司 / NVOCC 和海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核查,核心作用是完善货物出口的合规性和操作依据。

  1. 报关委托书 / 报检委托书

  出具方:货主制作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

  核心作用:货主委托专业报关行 / 报检行办理货物出口报关 / 报检的授权凭证,无此凭证报关行无法代行报关操作;

  核心要求:需列明委托方 / 被委托方信息、委托事项、货物明细、委托期限,加盖与海关注册名一致的公章。

  2. 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

  出具方: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正式贸易合同;

  核心作用:证明货物贸易关系的真实性,海关在审价、查验时有异议时,需提供合同作为辅助依据,也是外汇结算、贸易维权的凭证;

  核心要求:需包含双方签字 / 盖章、货物明细、价格条款、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与商业发票信息一致。

  3.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EIR)

  出具方:船公司 / 堆场出具;

  核心作用:整柜货物提柜 / 还柜的操作凭证,记录集装箱的提取、使用、归还状态,是堆场与货主 / 拖车行之间的设备交接依据,避免集装箱破损、丢失的责任纠纷;

  核心要求:需列明柜号、铅封号、提柜 / 还柜时间、堆场名称、集装箱状态(完好 / 残损),提柜和还柜时需双方签字确认。

  4. 封条单(Seal Receipt)

  出具方:船公司提供,装柜后由货主 / 拖车行填写;

  核心作用:证明集装箱装船后未被私自拆封,铅封号是海关核查货物是否被窜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单、报关单的必填信息;

  核心要求:需列明柜号、铅封号、贴封时间、贴封人,铅封号需与提单、报关单一致,若铅封破损需立即更换并更新所有单据。

  5. 重量证明 / 体积证明(若有需要)

  出具方:货主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核心作用:当货物重量 / 体积与申报存在偏差,或海关要求核查时,作为重量 / 体积真实性的证明,拼箱货物仓库会出具实际过磅 / 量方证明;

  核心要求:需列明货物明细、实际重量 / 体积、出具日期,第三方出具的需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6. 提单补料确认单(SI Confirmation)

  出具方:船公司 / NVOCC 制作,货主确认;

  核心作用:货主确认提单核心信息的书面凭证,船公司会根据补料单制作正式提单,避免提单信息错误导致的改单费;

  核心要求:需核对所有核心信息(收发货人、货物品名、柜号 / 铅封号、目的港等),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一旦确认不可随意修改。

  7. 目的港换单委托书(拼箱专属)

  出具方:货主制作并出具;

  核心作用:拼箱货物在目的港,收货人凭货代提单向 NVOCC 目的港代理换取船东提单的授权凭证,是拼箱提货的必要操作依据;

  核心要求:需列明提单号、柜号、货物品名、收货人信息,加盖收货人公章 / 签字。

  三、特殊货物补充单据(专属必备,缺失则无法承运 / 报关)

  危险品、带电、食品、木质包装等特殊货物,除通用核心单据外,还需提供行业监管和海运承运的专属合规单据,船公司和海关会严格核查,缺失将直接导致拒载或报关失败,也是特殊货物海运的 “必备单据”。

  1. 危险品货物(爆炸品、易燃液体、腐蚀性物品等)

  危险品申报单(DGD)、M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UN 编号证明;

  危包证 /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品运输鉴定报告;

  危险品装箱证明书(证明货物按规范堆码、隔离)。

  2. 带电货物(手机、充电宝、小家电、锂电池等)

  UN38.3 检测报告(锂电池核心)、MSDS 报告;

  电池绝缘证明、产品合格证;

  若为纯电池,需提供危险品运输相关单据(部分纯电池归为危险品)。

  3. 食品 / 化妆品 / 保健品

  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CIQ);

  原产地证、卫生证书 / 健康证书;

  成分检测报告、生产日期 / 保质期证明。

  4. 木质包装货物(实木箱、实木托盘、木质支架)

  熏蒸 / 消毒证明(IPPC 标识);

  木质包装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无虫蛀、无树皮(避免目的港熏蒸 / 拒收)。

  5. 大件 / 超限货物(超重 / 超宽 / 超高)

  货物尺寸 / 重量检测报告、大件货物运输许可证;

  吊装 / 加固方案证明、码头超限作业许可。

  6. 品牌 / 专利货物(带 LOGO、专利产品)

  品牌授权书(正品授权)、专利证明文件;

  若为贴牌产品,需提供贴牌授权证明(避免仿牌扣货)。

  7. 冷藏货物

  冷藏箱预冷证明、温度控制要求说明;

  货物冷链运输检验报告(食品类冷藏货必备)。

  四、整柜与拼箱单证的核心差异(实操重点区分)

  整柜和拼箱的核心单据完全一致,仅在配套操作单据上有细微差异,拼箱因多货主集拼,需额外提供集拼相关单据,整柜则侧重集装箱操作相关单据,具体差异如下:

  整柜专属: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整柜提柜 / 还柜相关凭证,无换单相关单据,直接凭船东 / 货代提单提货;

  拼箱专属:入仓编号证明、仓库理货单、目的港换单委托书,无提柜 / 还柜单据,由货代统一负责集装箱操作;

  信息明细:拼箱的商业发票、装箱单需标注单票货物明细,并注明集拼柜号,整柜仅需标注总货物明细;

  提单:整柜可拿到船东提单(直订)或货代提单,拼箱仅能拿到 NVOCC 出具的货代提单(船公司不向拼箱货主出具提单)。

  五、海运单证的核心实操要求(避免失误的关键)

  信息一致性:所有单据的收发货人、货物品名、HS 编码、件数 / 毛重 / 体积、柜号 / 铅封号、起运港 / 目的港必须完全一致,一字不差,这是海运单证的第一原则,否则将导致报关失败、提单作废;

  单货相符:单据信息必须与实际货物一致,严禁虚报、错报(如轻货重报、普货报敏感货),避免海关查验、扣货,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规范:所有正式单据(托书、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提单补料)需加盖与海关注册名 / 贸易合同一致的公章,个人货主需签字,境外单据可加盖英文公章或签字;

  及时确认与留存:提单补料、舱位确认、单据修改等环节,需24 小时内确认,避免逾期导致的改单费 / 舱位作废;所有单据需留存电子版和纸质版,直至目的港提货完成,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提前准备:核心单据需在订舱前准备好,特殊货物的补充单据需在订舱时同步提交船公司 / NVOCC 审核,避免因单据不齐导致舱位审核不通过;

  规范修改:若单据信息错误需修改,需通过正式书面申请向船公司 / NVOCC / 报关行提出,严禁私自修改单据,改单后需重新确认所有相关单据的信息一致性。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注意:上文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时效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走货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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