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是第3.4类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物质的理化性质决定其是否燃烧、爆炸或产生危害性。例如,有些物质本身的原子比较活泼,能与空气中的氧在常温下进行反应,并放出热能;有些物质能与水进行反应,置换出氢气,在常温下反应也极为剧烈;有的物质有氧化性或还原性;有的在常温下是气态的物质与空气混合能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有的物质是液态或固态,但暴露在空气中,遇明火极易燃烧;还有的物质本身就不稳定,当受热、振动或摩擦极易分解导致危害;有的物质具有毒性和放射性等等。因此,危险货物尤其化学危险物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有的还相互抵触。为了保证储运安全,方便运输,有必要根据各种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
为适应国际贸易运输的需要,使危险货物运输在分类、标志、包装和运输条件等各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国内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在制定或修订《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时,都原则上采用按联合国推荐的《危险货物运输》提出的危险货物分类方法所制定的国家标准C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所规定的危险货物分类,使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的《危规》的危险货物分类得到统一。
我国于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6944——86将危险货物分成九类,其分类序列和名称依次为: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其他危险物品。因国家标准GB6944——86中第9类系适用于民航运输中的磁性物品和另行规定的物品(即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他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躁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但在汽车运输中无妨碍,故在我国交通部颁发的行业标准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未予列入。